实地调研是欧盟-中国小项目便捷资金资助的“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关系研究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海,项目组与飞利浦公司从事标准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代表张高祥律师就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交流。
飞利浦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各项标准化工作,例如目前飞利浦参加了国内信息产业领域比较重要的AVS工作组和闪联工作组的标准化工作。
飞利浦认为我国的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增强,能够采纳多方面的意见。例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在网上发布,广泛征求意见;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也在广泛征询意见,美国和欧盟国家都有提意见。
结合本项目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在起草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飞利浦就以下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是《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强制性标准中是否允许包含专利问题。
他们认为强制性标准中不包括专利是不可能的。专利技术的出现是跟技术的进步密不可分的。现在世界上至少有几千万件专利,技术进步是以专利的形式存在,如果一个标准中不含有专利,是不现实的。从标准的指导性和先进性来看,如果它不含有先进技术的话,对于标准的推广也存在问题。国外的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标准的先进性。所以我国在关于强制性标准中很难回避专利。在制定标准的时候,不可能去一一搜索标准中采用的技术是否是专利技术,而且很多专利技术是根本无法规避的核心技术。
第二条是《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与专利法之间关系的问题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与专利法有密切关系。为什么我们要有专利法,专利法赋予大家什么样的权利,它又给大家什么样的保护,然后我们做什么样的处理。事实上,专利权是一种私有权,它赋予大家的不是一种拥有权,而是一种排他权。而强制许可是要剥夺的是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允许别人使用,这与专利法的根本原则是有冲突的。这也是为什么由于专利法中有强制许可的条款,而引起的中美争执。尽管我国的专利法中有强制许可,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来未曾使用过。
在标准中涉及到专利技术,如果标准强制专利权人允许标准执行者使用其专利技术,那么就是标准与专利权法发生冲突。你并没有权利去剥夺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当然,不排除强制许可有他自己的法律依据。
另外专利权是一个私有的物权。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第一次把私有财产上升到跟公有财产和国家财产同等的地位,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别人的专利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建议国家在制定标准中专利问题的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该规定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确保我们制定的条例与其他的法律之间不会发生冲突。
第三个问题关于标准中涉及到专利时,专利权的许可方式问题。
专利权的许可方式是免费好,还是RAND许可好,还是专利池好。相信大多数人都说免费许可好,但实际上免费许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大家都免费许可,那么技术研发的投入怎么收回?经济的循环链怎么保证顺利进行下去?事实上免费许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问题。从短期来看,免费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是有好处的,但是从长期来讲,其他的竞争标准可能会被淘汰掉,最后只剩下这一个实行免费许可的标准时,该标准就会形成垄断,那么后果可想而知。
除了免费许可以外,还有的许可方式是RAND许可就是合理无歧视许可,和专利池许可。
目前中国政府和企业都对专利池非常感兴趣,而事实上国外对待专利池是非常谨慎的。专利池是一帮专利许可人坐在一起讨论的事。大家认为比较成功的专利池运营的是MPEG。而MPEG在美国也是经历无数评议表决,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反垄断问题。事实上国外并不是非常鼓励采用专利池这种方式,因为专利池这种方式很容易造成垄断,所以国外通过司法审查的专利池,都有关于反垄断的内容。
为什么专利池在国内会受到欢迎呢?可能是,大家可以把专利集中管理,可以将专利费降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但是这里就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专利的自愿许可问题,专利的许可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专利权是专利人的个人财产,可以自主支配。如果专利是采用非自愿强制性的加入到专利池中,那么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另一个就是可能违反反垄断的原则。如果说我们成立一个专利池,通过谈判将价格压下来,会不会侵犯别人的物权、财产权。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专利许可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标准中涉及专利时,专利的披露问题
在标准化工作中专利的问题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许可,另一部分就是披露。披露问题主要是,在标准化工作中如何进行专利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在标准化工作中,许可和披露都是标准化参与人的义务。如果参与标准化工作,就有这些义务。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那么,在参与标准化工作时,许可和披露的义务和所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对等的。在标准化组织中,你享受权利,就要尽义务。
有一些人认为,建立一个标准,采用专利时,要求所有专利人都出来进行声明。如果不及时声明,那么超过声明期限以后,就要进行强制许可。但是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没有参加你的标准,那么我就没有义务向你进行专利的披露,即使你的标准采用我的专利,我也没有必要和你说。
标准化工作中还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这项专利是我的,我自己提案将它放到标准中去;另一种情况专利是我的,但是别人提案将它放到标准中去。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下,那么专利权人就必须尽披露义务。如果不披露,那么你的行为就是恶意的,就要承担没尽义务的惩罚。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披露呢?我没有必要进行披露,我不能因为别人的行为,承担义务。
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问题我们必须审慎的对待。我们国家在起草这方面的管理条例的同时,应该多参考一下其他的法律,例如专利法、民法、反垄断法等等。这对于我们出台一个合理的管理条例是大有好处的。另外就是对待国外的问题,标准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在国内是相当新的。所以我们需要洋为中用,即我们要学习国外的经验。我们在引进国外的先进东西的时候,必须慎重全面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