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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案及保障措施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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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在江苏南京召开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案及保障措施研讨会,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案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来自国内外乘用车及轻型商用车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华投资公司或代表处以及相关协会组织的代表共计8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标准化研究所副总工程师金约夫主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佘伟珍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佘伟珍处长在发言中表示,下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即《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与指标》取得重要进展,已经按程序在行业内公开征求了意见,即将在年底之前审查上报。该标准应广大企业要求采用了全新的评价体系,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评价纳入,满足了企业希望增加标准弹性的要求,如何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标准有效实施,并达到节能和小型化的目标是今后的工作重点。因此,工信部将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就建立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报告和统计制度、建立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和监督体系、切实实施并继续完善以燃料消耗量标识为核心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体系完善的长效机制以及建立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相关财税制度等内容提出建议方案。佘伟珍处长要求广大汽车企业要有大局意识,跳出企业自身利益、从国家和行业利益出发,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企业信息、数据统计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随后,参加会议的各企业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华投资公司或办事处代表依次上台发言,介绍各自企业资产构成、股本比例、产品种类等基本情况,并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单位、企业超标罚款/课税对象和环节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1. 与会企业普遍赞成和支持采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

  2. 与会企业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单位划分存在不同意见,大致如下:
  1) 以国内企业集团作为核算单位;
  2) 以企业集团作为核算单位,但具体采用国内企业集团还是外方企业集团有待双方高层协商;
  3) 以公告序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4) 以公告企业作为基本/最小核算单位,兼顾自由组合的原则,允许公告企业通过自由组合形成核算单位;部分企业希望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2012-2014年),允许每年调整组合方式。
  5) 对进口车以准入证书持有人为基本/最小核算单位,兼顾自由组合的原则,允许不同持有人之间自由组合。

  3. 对以产量/进口量还是以销售量作为统计依据,与会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分歧:采用产量/进口量便于企业产品调整和控制,而采用销售量则与市场更加贴近,但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与会的大部分企业认为采用第三阶段标准中的按照生产量进行核算是比较好的办法。部分企业还建议在统计产量时应减去车辆的出口量。

  注:标准目前规定以产量作为统计依据,在征求意见期内没有企业对此提出异议。

  4. 关于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惩罚,主要观点如下:
  1) 企业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主体,应以企业为惩罚对象,生产环节征收罚款;
  2) 除对企业进行惩罚外,对购买高油耗、超标车辆的消费者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增加课税以抑制这些车辆的购买。

  5. 其他意见和建议:
  1) 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中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对微型客车等车辆给予一定优惠和支持。

  会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还就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所需的数据统计和报告要求作了介绍,要求各乘用车及轻型商用车企业:

  1. 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就各自企业资产构成、股本比例、产品种类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单位、企业超标罚款/课税对象和环节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汇总至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所;

  2. 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www.catarc.org.cn)下载“乘用车及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信息统计表”,在10月底之前填写完成并汇总至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所。

  联系人:郑天雷
  电话:022-84771502
  邮件:zhengtianlei@gmail.com

作者:佚名 来源:全国汽车标委会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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