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余姚一家服装出口企业与外贸公司产生了法律纠纷,企业按照外贸公司的订单组织好了产品的生产和通关等手续,外贸公司却以“未收到该批货物”为由拒绝付款。目前,因企业相关单证等不够充分,调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中。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在与外贸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应先了解该外贸公司的信誉情况,对其之前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二是在与外贸公司或者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时,既要注意加强对合同的评审,明确贸易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货物的生产、验货、交付、付款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应注意保管好合同、发票等正本材料;三是在办理各项通关手续时,对涉及的有关材料如报检委托书等应由具体申请人一方负责填写,生产企业切忌因贪图方便或省事而越俎代庖,同时应妥善保存好出货的相关材料,如中转仓库提供的进仓通知单等;四是生产企业自身应建立详细的出货档案,包括企业报检时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常规单证,客户对产品的质量验收报告或记录,产品入库出库的检验单,工艺文件,首件样衣的检验等记录,从而有效规避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