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据《中国青年报》)
对“征信管理条例”的三点建议
征信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在《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际,我当然有话要说。在此,我提三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征信管理需改变“单方记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而缺乏公众的参与。在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民信贷权利因此已经受损,有关部门也不会提醒一下,而当事人对此更是浑然不知。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33.1%的人表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事实上,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当事人对征信机构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征信系统的公正性。
二是要规范征信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如手机欠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超生、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个人在银行贷不到款。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成为征信系统不能承受之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的降低。试想,当征信系统里大部分的人,都有信用“污点”时,征信系统还有威慑力吗?因此,我建议,《条例》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哪些不可纳入,以免有些部门打征信系统的主意。
三是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莎士比亚说过:“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即使犯了罪,受过处罚后,在法律面前还是一视同仁,更何谓是个人征信呢?显然,一个人在信用上一次污点不能相伴其一生,否则,不仅有失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影响制度本身实施的效果。因此,在个人征信上,有必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后,如果他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在一定时间比如五年内,不再有失信的记录,那么,不妨把原来的信用“污点”清除!
步子不妨迈大些
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个人征信进行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确填补了我国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上的立法空白。但令人遗憾的是,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未免让人感觉到立法规定过于“谨慎”。
实事求是地说,立法秉持谨慎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过度“谨慎”的后果就有可能让立法流于形式。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被征集主体的“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不属于征集范围。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角度无可非议,但征集机关一旦不涉及上述最代表征集本意的“核心内容”,那么,基于公民尤其是高收入群体自觉自愿征集上来的信息必然是“不真实”或缺乏可信度的。
搞好个人信用征集的目的,不外乎避免交易风险,避免恶意偷逃税费,以及最大限度塑造法治和公民社会。但不涉及核心内容的个人信用征集,一是绝大多数有着纳税或公开财产收入状况的主体,会因这种“额外保护”而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形式上的征集,根本无法让依法查询者知悉被查询者的信用状况、纳税状况。这样一来,征集不征集个人信用的现实意义将近乎于零。
国家既然有信心有魄力对公民个人信用纳入管理范围,步子就应该大一些。现在不是过犹不及的问题,而是囿于公民个人隐私而过度谨慎的问题。事实上,公民纳税额度多少,企业或企业管理者日常的经营状况和拥有资产情况,在理论上不应该是保密的,商业交易的一方完全有义务让另一方通过法定途径知悉其近几年的营业状况、纳税情况。也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更令人遗憾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将所有公民完全“一视同仁”。这种理念固然无错,但现实生活中未必不能对部分公民予以“特殊关照”。我国数千万官员群体,其掌握着来之于民的大量公权力,其财产收入状况一直“说不清”,公众却迫切要求他们“说清”。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借助立法契机,顺势而为单独将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及纳税状况进行征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