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都属于可再生能源,可是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并征求修改意见,陕西省专家建议,还应对生物质能副产品进行规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日实施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为此,今年7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8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鉴于该法案与西安市律师协会环境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密切相关,今日,西安市律师协会邀请我省相关专家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
省政协常委、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司全印说,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全球变暖受到全世界的关注,而能源问题是全球变暖问题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可再生能源从本质上说是对太阳能的利用,不过从目前中国的技术手段上来说,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有限的。在法律制订方面,对中国国情也应有所考虑。
对于《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中“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省水利厅总工办高级工程师刘安强认为,该条款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以水力发电来说,稳定程度很差,审计要求发电企业发电量要达到一定年利用小时数。如果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发电企业装机量就会加大,而年利用小时数过高,对中小河流的破坏程度就大;另一方面,以我省安康兰皋、汉中佛坪来说 ,全部是小水电供电,无其他互补供电方式,到了丰水期,发电量大增,而用户用电量是一定的,供电企业供电量也是一定的,如果要求全额收购,就会引发法律问题。
西安市农业局高级工程师郭晓成提出,真正能循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就是生物质能,而生物质能不同与太阳能、风能,会产生一些副产品,如沼气会产生沼液、沼渣,如果对这些副产品不加以规范、利用,可能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如果加以利用,沼液可以作为肥料、农药。为此,他建议,《修正案(草案)》中“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的活动”中应添加生物质能资源化利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