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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节能减排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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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据统计,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如不能及时得到扭转,将会导致资源难以支撑、环境难以容忍、社会难以承受、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那么,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典型的为10年或更长)的气候变动。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具体指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产生温室效应,进而导致全球气温升高、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及气候异常等。因此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

  近百年来,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74℃,预测未来100年仍将上升1.1~6.4℃。气候变暖致使全球海平面上升约17cm,直接影响了世界至少1/6人口的用水。另外,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气候灾害增加,2003年因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使全世界至少损失600亿美元。气候变化正在对生态系统、全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显著影响。

  1992年,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可持续发展”、“公平”等原则。《公约》的最终目的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涉”,即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及时实现,并低到足够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发展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继续下去。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目标,1997年国际社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明确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量化指标。时至2007年,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美国《原子科学家公报》甚至将气候变化提升到与核威胁并列的位置。

  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气候变化问题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类共同未来的重大全球性问题”。2002年8月中国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完成并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着手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必须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气候变化的主要成因是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可再生能源、植树造林等措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吸收和固定CO2。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导致全球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冰川消融以及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已经改变了全球降水格局,并危及粮食安全和人类生存环境。因此,需要采取综合措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适应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

  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的关系

  节能,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排,就是减少对污染物的排放。节能减排具体是指节约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能源、降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都涉及优化经济结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节约能源等方面工作。两者关注的重点和工作的领域有交叉,但应对气候变化涉及领域更广、影响因素更复杂。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环节。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行动目的不同

  正如胡锦涛主席所说,气候变化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减少CO2排放,必然要限制开发化石能源,这对经济社会发展势必如釜底抽薪,会使发展空间受到极大制约,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必定是发展权和生存权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不仅仅涉及环保和节能,更多的是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行为方式、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从而减少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对大气中已有温室气体的吸收,减缓温室效应。

  节能减排主要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污染,实现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关注对象不同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更关注温室气体的排放。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主要是指减少对CO2、CH4、N2O、HFCS、PFCS、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

  目前,除美国环保局于2007年推动立法将汽车排放的CO2列为污染物之外,科学界和各国政府几乎都不认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实践中一般也不将温室气体作为污染物。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污染物也不包括温室气体。因此,国内“节能减排”工作关注的是SO2、COD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以及节能降耗。

  3.企业承担的义务不同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CO2等温室气体排放无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企业的SO2、COD等污染物排放有专门的指标限制。在《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更是强化了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按照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节能减排目标。2007年国家还对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制订强制性国家标准。

  4.中国承担的责任不同

  《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公约》附件一中所列国家(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应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上平均降低约5.2%,并规定了减排温室气体的量化指标。《京都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但是,我国政府已采取了包括技术革新、限制能源消耗、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植树造林、计划生育、全民生态教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

  为确保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十一五”期间减少10%,到2010年SO2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t减少到2295万t,COD由1414万t减少到1273万t。同时,在《国家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中,对企业的SO2、COD等污染物的排放做了专门规定,督促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这是中国政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采取的强有力措施。

作者:佚名 来源:世易化工网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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