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产业,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出《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广东省各地将依据指导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根据广东省的规划,“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然而,目前,该省大部分地方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只能基本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支出的需要,与实现这一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与此同时,该省现有污水处理率约为56%,其中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在当前社会投资实体经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行业。
按照广东省新出台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1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需突破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上下10%幅度的,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