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镁砖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不对鲅鱼圈耐火有限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对大石桥三强耐火材料厂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68159100、ex68159910和ex68159990下。在本案中,大石桥三强耐火材料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鲅鱼圈耐火有限公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但却满足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
2004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镁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0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6月,应鲅鱼圈耐火有限公司和大石桥三强耐火材料厂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分别对上述两公司对欧出口的镁砖进行了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复审前,欧盟对对大石桥三强耐火材料厂征收 27.7%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