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61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等四家企业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丁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4002199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styrene butadiene rubber(SBR)。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9号公告、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9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