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授权。
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的法律责任由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主要检验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授权证书编号为:(2009)国认监认字(393)号。
国家认监委要求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