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史先生5月9日定购了一辆里外全灰色新车,签订协议时销售员口头承诺6月10日前一定交车,因此史先生同时选择了委托4S店代理上牌。然而,史先生6月10日去提车,被告知史先生选购的里外全灰的车型短期内无货。这一突然的变故给史先生带来麻烦,按照有关规定,上好的车牌照3个月内启动有效,如果3月内车不到货,车牌就会过期。史先生与4S店多次交涉无果后,找到有关部门投诉。
经过 经上海市宝山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提供一辆外灰内黑的轿车,同时免除上牌服务费,并赠送一些礼品作为补偿。
在史先生与4S店签订的购车协议中,交车时间约定为:到货提车,而原定的6月10日交车仅是销售员的口头承诺。4S店正是利用这一点逃避了自身的违约责任。然而,“代理上牌”与“货到提车”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若在拍到牌照后3个月轿车仍然没有到货,这就意味着消费者要自己承担牌照失效的损失。4S店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对此,该区消保委再次提醒即将购车的消费者,切莫轻信口头承诺,将所有约定要在合同中用文字明确表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