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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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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要增强质量责任感,高度重视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治理,以及质量回访保修、投诉处理责任落实等方面工作,切实改进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考核扣分等处罚,视情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招投标联动。
  
  对开发(建设)单位,年终考核时将给予相应扣分,不得评为管理先进单位;资质等级年度审核时,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质量评价证明,开发管理部门不予通过资质审核;新开工工程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时,将不予开通绿色通道。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将责令改正,并对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质量投诉拒不处理并已离开该市的非本市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建议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禁再次进入该市开展相关业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及时总结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作者:宋广伟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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