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影响羊毛衫进口措施案简述
自多种纤维协定(MFA)纳入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文简称ATC)体系的1995年1月1日起,在有关印度向美国出口纺织品方面的最后一个双边协议到期之后,这两个WTO成员就受到ATC协定的调整。
1995年4月18日,在撤回1994年12月依双边协议磋商的要求之同时,美国提出要依据ATC第6条的过渡性保障机制与印度进行磋商,旨在限制印度对美国的羊毛衫(440类)出口。
1995年4月和6月双方间磋商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美国遂于同年7月14日对印度产纺织品采取了过渡性保障措施,该限制自1995年4月18日生效。根据ATC第6条第10款的要求,美国将该事项提交给了WTO纺织品监督机构(简称TMB)。TMB认为印度产羊毛衫业已对美国产业形成严重的实际威胁,该威胁可归因于从印度进口的急剧大量的增长。在提出异议未被采纳之后,印度于1996年3月14日向SDB提出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打算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所设限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年4月18日,美国宣布继续对440类的限制,将措施有效期延至1997年4月17日。
专家组通过审查认为,美国没有根据具体的羊毛衫产业审查要求审查的11项因素中必须审查的8项:生产率、生产能力利用、库存、出口、工资、就业、利润和投资,美国也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美国没有将进口增加对这些经济变量的影响与声称受到该进口损害的特定产业联系起来,没有解决产业受损害是否属于技术变化或消费者倾向变化引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为什么没有收集更为准确的产业数据作出恰当解释。鉴此,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了ATC协定的有关规定,报告于1997年1月6日分发。1997年5月23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及其维持的专家组报告。
TMB程序与DSU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
通过对该案的了解,我们注意到,对于同样一个争议的审查处理,在TMB程序和DSU争端解决机制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有意思的是,该案专家组对此作出了专题的讨论。从专家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差别:
首先,TMB的职能是一般性地监督ATC的实施,并审查已采取的措施、达成的协议和向其提交的其他事项。这些广泛的职能从性质上确认了TMB具有特殊的地位,且有着多重作用。TMB不限于具体的权限,而专家组限于具体的权限,必须根据DSU规定处理争议双方的争端。
其次,TMB的功能也反映在TMB的程序规则、决策规则和人员组成上。TMB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成员任命,但多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根据总理事会的决定,TMB在大多数案件中由一些成员的国民组成,大多数成员可以任命替换人员。TMB审查成员提出的意见,由争议所涉另一方的WTO成员任命一名TMB成员,参与审议。相反,专家组成员不是在国民的基础上选择的,争端方的公民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除非争端方达成协议。
再次,专家组成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而TMB只能达成一致意见,尽管参与审议措施的该争议成员不能阻止在TMB内达成一致。
同时,TMB和DSU都需要经过磋商程序,但是,根据ATC第8条第10款的规定,当TMB程序完成时,对TMB建议不满的成员可以要求设立专家组进行DSU下的审查,而不必依DSU第4条的规定进行磋商。这就是说,TMB程序可以替代DSU中的磋商阶段。
还有,ATC第8条第3款规定了TMB广泛的调查权限,TMB可以利用所有关于事实的信息以及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包括支持其立场的另外提供的信息,也可以对事实进行听政,以便对争议措施是否有正当的理由以及进口是否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行审查,确定证据、作出事实裁定以解决争端。与TMB不同,专家组在审查一项对纺织品的保障措施时,根据权限并不对市场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当评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决定与WTO的一致性时,专家组不重新审查市场情况,而是将自己限于进口成员在作出采取措施的决定时所使用的证据。
最后,TMB审查可能会涉及对争议措施采取后的进口情况,而专家组不审查最初决定后的发展情况。就该案中美国的保障措施来说,TMB可以结合美国提供的其他证据以佐证产业受损害的事实。然而,在印度将争端提交DSU以后,专家组认为该专家组审查的对象应当而且只能是美国在作出采取保障措施决定之时是否遵守ATC第6条第2款和第3款,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估。
WTO下不同机构功能不同
在WTO组织框架中,不同的机构有着不同的职能。TMB与DSU的专家组的功能就不相同。因此,在美国影响羊毛衫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对TMB的作用和专家组的职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重要差别进行讨论,对于该案争端的解决,显然是有益的。
不仅如此,该案专家组的讨论对于如今处理中美以及中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仅就美国而言,至2005年7月,美国对中国产19种纺织服装产品设限或酝酿设限,涉及到了36个类别,中美之间单纺织品方面的贸易争端就迟迟不得解决。尽管对于本文案件讨论的有关差别作出的描述性或评论性的文字表明的是专家组对TMB运作理解的背景,上诉机构认为不是一个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推翻的法律裁定或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些表述,描绘了TMB和专家组的作用、职能和运作程序上的不同,对于我们妥善处理就纺织品贸易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争议的问题,不乏可以学习、借鉴和参考之处。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WTO框架下,不同机构功能不同,作用发挥不同,因而处理程序不同,意见结果也会不同。在美国影响羊毛衫进口措施案中,印度对TMB建议提出异议之后,TMB进行了审议,但提出除确认以前的印度产羊毛衫已对美国产业严重的实际威胁这一结论外,不能再作出其他建议,因而表示其审查工作已经完成。这就使得印度不得不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救济。该案的专家组是审慎的,经过审查认定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不符合ATC的规定,因而作出与TMB意见截然不同的裁定。由此可见,专家组可能推翻TMB的决定这一点,也是我们需要适当提醒并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