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广西将对公安交管部门用于执法的机动车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两种警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届时起,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上述两类计量器具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将不能作为交管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检定合格的此两类计量器具将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即“CCV”标志。
对全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用于执法的上述两种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旨在确保其所出具的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和公正。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和广西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两种警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其中规定机动车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据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使用的上述两种计量器具的周期强制检定的具体工作由该自治区计量院统一组织实施。到8月20日前,将完成全自治区14个地级市交管支队和高速公路交管支队使用的上述两类执法装备的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并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