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关于执行药品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07]127号)的要求,《药品GMP认证评定标准》(下简称评定标准)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执行该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标准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稽查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相关剂型的生产达不到《评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局提出收回相应剂型《药品GMP证书》的建议。
(一)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
1、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
2、一般缺陷项目>20%的。
(二)中药饮片、医用气体GMP认证仍按原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1、中药饮片:严重缺陷项目≤3,一般缺陷项目>18或严重缺陷项目>3;
2、医用气体:严重缺陷项目≤3,一般缺陷项目>12或严重缺陷项目>3。
二、经省局组织专家审评认定企业确实达不到《评定标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认证的剂型,省局向国家局提出收回GMP证书的建议,国家局组织收回GMP证书;由省局负责认证的剂型,省局负责收回GMP证书。
三、收回GMP证书的程序
(一)技术审评:省局组织专家对相关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评,必要时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企业相关剂型的生产是否达到《评定标准》。
(二)组织约谈:省局对企业有关人员实施约谈,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听取企业意见,开展警示教育。
(三)现场收证:召集企业有关人员(至少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宣读关于收回GMP证书的决定并收回证书。
四、被收回GMP证书的企业在完成整改等相关工作后,提交整改报告,经省局复查合格的,发还原相关剂型的《药品GMP证书》。
五、企业整改应全面而深入。整改内容应包括:对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及岗位培训;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全面评估相关已上市产品的质量,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召回。整改期间企业不得进行相关剂型的生产,整改情况应定期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发还原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的程序
(一)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企业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情况书面报省局。
(二)经省局组织现场复查,确认企业完成整改相关工作后,发还原相关剂型的《药品GMP证书》。
七、收回及发还GMP证书的情况,省局将按规定在公众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在执行《评定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九、省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相关剂型的生产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处理程序同上。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