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复审的要求及有关程序,本着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我部组织开展了通信行业标准复审工作,经有关协会、电信运营企业、制造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评议,确定了复审结论(见附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我部反映。
联 系 单 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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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信行业标准复审结论(158KB) .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