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销商品,招揽顾客,商场里特价商品、打折商品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选购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也带来了退换上的烦恼。针对商家“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专家提醒消费者,商家此类声明无效。
专家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无效。
专家提醒消费者,商家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还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商家此类规定都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因此如果商家在出售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处理品,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降价销售,商家也有退货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不合理规定,商家“写了也白写”,消费者一旦发现可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