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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质监局对药店商品条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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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供应体系的全过程尤其需要运用一种先进的手段进行监测,实现科学管理确保用药安全。一旦药品在研发或生产过程存在纰漏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此时就需要对这些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进行追溯,直至全部召回。使用条形码建立药品全程追溯系统,可以提供药品供应链中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可靠联系,确保到达药房货架或消费者手中的药品来源清晰,并可追溯到最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通过该系统,可回答用户有关“药品从哪里来,中间处理环节是否完善”等问题,有效监管药品安全。

  正确使用商品条码是企业商品顺利进入国内外市场的先决条件,企业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时,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一个7位(前3位是690或691)或8位(前3位是692或693)的厂商识别代码,该代码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唯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三十五条明确法律责任: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日前,为规范山东省临沭县辖区药材市场药品商品条码的管理,宣讲条码知识,临沭县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药店进行了商品条码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并经市标准信息所认定发现个别药店经营的保健品冒用的条码现象比较突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之规定。为维护商品条码的规范性、严肃性,该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目前已立案3起,其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作者:邢如意 袁振春 来源:临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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