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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拟制订保存大米原产地转运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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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林水产省2009年6月24日发布了G/TBT/N/JPN/289/Add.1补遗,标题为:拟议的关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草案。

  日本政府在2008年12月22日的G/TBT/N/JPN/289号通报中,通报了关于保存大米和大米制品交易记录和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法律提案。该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分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米和大米制品,和确保适当的标签,从而确保这些产品适当平稳的分销,以及提供关于覆盖产品原产地的信息。该法律已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其内容包括可追踪性(保存覆盖产品的交易记录),要求经营覆盖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应当保存交易记录,诸如产品的名称、数量、日期、买方/卖方的姓名,以及装运或到达地点,包括覆盖产品的大米配料的原产地转运信息。

  另外,日本政府还特此通报了该法律的省颁执行令和省颁条例提案。

  拟议的省颁执行令草案包括:由大米可追踪性覆盖的产品有:大米、米粉、米粉配制品、大米酒曲、去壳谷粒和大米粗粉、大米制品的生面团;预先烹调的大米制品[例如,盒装粗粉、米团、准备好的蒸米饭(包括冷冻食品)、包装的蒸米饭、干的蒸米饭];包含诸如大米和米粉作为主要配料的原料的其他大米制品[例如,年糕(糯米团)、米团(dango)、大米脆点心、米醋、日本米酒];在其包装容器上印有声明,说明其含有大米或米粉作为一种配料表现该产品特色的面包/面条/糖食产品。

  拟议的省颁条例草案包括:1.保存记录的详细资料:在纸上或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的交易记录。要保存的记录项目是:产品名称;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国内生产的大米及大米配料,以及由国家名称记录的进口大米及大米配料。原则上,即使产品是在国外加工的,也要记录大米配料的原产地。然而,如果进口加工产品的大米配料原产地不详,可以记录最终加工产品的原产国、数量、日期、买方或卖方的姓名、装运或到达地点、大米的最终用途说明书。2.交易记录从交易日期起应当保存3年。3.关于原产地转运信息的方法要求:一般通过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显示,或在发票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其发送给买方时,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信息;或在菜单、在商店的显著位置提供大米及大米配料的原产地信息;或在某个网站上获得,或通过电话咨询获得,或由商店店员现场口头解释,提供给一般消费者。

  该执行令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不迟于2010年10月24日。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8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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