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产地工作的实践中,笔者发现中间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情况很普遍,但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到底应该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却存在错误认识。现针对采用含进口成分中间产品(以下简称“中间产品”)为原料的出口产品该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做一探讨。
何谓“中间产品”?一个含非原产成份B的产品A,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出口产品C的生产,此时产品A就被称为中间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产品C的进口成分价值的计算,大体可分为两种方式:
第一种:不适用分段计算条款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核查时必须计算自源头原料起所有进口成分的价值。此时,可先计算出非原产成份B的价值占产品A的价值的百分比D,出口产品C使用产品A作为零部件的单位数量E。假设出口产品C未再使用其他进口零部件,此时,A的价值жEжD所得的价值即为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的价值,它所占的百分比,即为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价值所占比例。
举例说明:在对出口产品收录机签发至东盟FORM E证书时,生产一台价值100元的收录机需要用到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HS:85.04)。而在生产这个变压器的过程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HS:85.44)。这里非原产成分B=3¥漆包线、中间产品A=10¥变压器、百分比D=3/10*100%=30%、出口产品C=收录机、单位数量E=1个,所以最终出口产品C中进口成分的价值=10*1*30%=3,进口成分占出口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为3/100=3%,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离岸价60%的规定,可以签证,原产地标准一栏填写为“97%”。
第二种:适用分段计算条款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如欧盟、瑞士普惠制、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标准中,中间产品允许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即:一个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其本身符合欧盟、瑞士、中国-新西兰自贸区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因而具有原产资格,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它所含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忽略不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由通过运用“分段计算”的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零件)制成的产品与完全原产品混为一谈。分段计算规则并不是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而是在确定了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条件下,用于判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的一种方法,通过这一方法的使用,一些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被忽略不计,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制成品中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事实,因而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属性应为“W”或“WP”。
举例说明: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在对出口产品收录机签发至欧盟FORM A证书时,生产收录机用到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HS:85.04)。而在生产这个变压器的过程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HS:85.44),由于该变压器所含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未超过其价值的40%,且不能归入变压器的HS品目,符合欧盟对HS 85章产品规定的标准。所以变压器作为零件用在收录机的生产中,其价值10元可算作原产的,同时在申请FORM A时证书第八栏应输入“W”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