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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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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国家质检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于6月14日修订颁布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日实施。《办法》是对当前出口检验监管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对多年来检验监管工作创新与实践的重要总结。它紧紧围绕国家以质取胜、又好又快发展战略,以强化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检验检疫机构主动性和能动性为手段,努力实现检验和监管的科学有效结合,不断提高检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科学树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 王 新

  2009年6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是60年来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检验检疫系统盼望已久的大事。

  《办法》是根据质检系统深化检验监管工作改革、执行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三方面的迫切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颁布和施行标志着质检系统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化,对于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更好地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全面提高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出口检验监管方式简要回顾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方式是我们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我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经验,是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有效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纲领和指南。

  自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颁布,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质检系统一直紧紧顺应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紧紧围绕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探索实践符合我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2002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法定检验的定义做了重大修改,使得法定检验明确成为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其意义十分重大和深远。

  2003年7月8日总局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即国家质检总局原51号令),它标志着现行的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形成。国家质检总局原51号令的出台,对加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6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突飞猛进的高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尤其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原有的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已逐渐不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日趋增长的高度关注,以批为单位的检验监管方式也日渐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快进快出、降低库存、便捷通关的要求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检验监管制度改革的呼声也与日俱增。

  出口检验监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从2006年开始,我们就着手《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在总局领导积极关怀下,在法制部门积极参与下,在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积极支持下,《办法》于今年6月出台了。《办法》吸收了全国检验监管工作多年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照顾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各个层次和方面,确定了今后检验监管工作的多种模式,是今后一个时期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二、《办法》的四个核心内容

  《办法》明确了两个监管对象和两种管理手段,即产品和企业两个管理对象,检验和监管两种管理手段。一方面针对企业和产品两个管理对象确立了“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二维监管理念,另一方面强化检验和监管的科学有效结合的理念,并进一步强调实施主动监管、动态监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四方面核心内容:

  (一)实施企业、产品二维监管模式。《办法》对企业和产品两种管理对象建立起二维监管模式。对企业实施分类,即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用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结果的优劣程度将企业类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别。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级,即根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个等级。在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二维基础上,分别采取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这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采用必须以综合评定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为基础。这就是《办法》引入的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二维监管理念。同一企业或类别相同的企业,产品风险等级不同,或者风险等级相同的产品,企业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检验监管方式也就不同。

  (二)强化检验、监管科学有效结合。《办法》所称的检验指的是对出口产品的法定检验,是《商检法》定义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不仅仅是针对产品的检验手段,跳出了狭义上的产品检验,转向对企业和产品实施检验监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企业质量控制能力、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的监管。从五种监管方式的定义及其采用的原则可以看出,检验和监管是两种管理手段,两者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产品检验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验证,也是对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的验证,是调整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也使检验监管方式更加科学、规范。

  (三)实施主动分类动态调整。《办法》重申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分类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体现国家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故《办法》改变了原先需凭企业申请进行企业分类考核和管理的做法,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主动对企业实施分类,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级,在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基础上确定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检验监管方式。同时根据检验监管的实际结果动态调整企业的分类和产品的风险等级。通过主动分类、动态调整使得检验监管资源最大幅度得到利用,企业和产品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监管。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办法》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企业分类评定标准的第一要素,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树立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强化其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可以使那些质量保证能力强、信用程度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速度大大加快,使真正的好企业得到更大的便利和实惠,完全符合企业快进快出、零库存的需要。同时对质量管理能力差、信用程度差的企业可实施严密监管、特殊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从根本上促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

  三、《办法》的两大法律内涵

  《办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法律法规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现阶段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国际社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趋势,严格遵循《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要求和范围,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充分体现了《商检法》法定检验内涵。《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工业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按照四种企业类别和三种产品风险等级采用五种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这个定义首先明确了检验是合格评定活动,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而这五种检验监管方式正是《商检法》所定义的检验活动。从《办法》中五种监管方式的定义和其在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中的应用可以看出,每种检验监管方式都是由合格评定程序中9个技术措施或单项运用,或是几项形成一个组合的结果,是法定检验在出口工业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检验监管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二)完全符合《商检法》法定检验目标。《商检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出口工业产品,要从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三个方面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其中,质量数据包括产品的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敏感因子包括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根据分析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这些理念和思路与《商检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四、《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首先是对以往检验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基本解决了多年来在商品实施检验和对企业实施监管的关系问题上的争论,确立了基于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五种检验监管方式。同时,在企业分类中引入了企业诚信这一管理要素,在监管方式中明确采用了信用监管。这些都是根据当前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状况而实施的检验监管方式改革,是一种理念上的突破。

  《办法》其次引入了信用监管、验证监管等方式,为今后检验监管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因此,从应用前景看,《办法》不仅适用于当前,也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检验监管的指南。

  另外,《办法》在8月1日正式实施,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20周年,因而更具历史意义。

  故此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商检法》实施20周年之际,通过《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中进一步激发改革创新的高潮,必将带动检验监管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局面。

作者:王新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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