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万元买了一套办公用房,但与开发商交涉4年,产权证始终没办下来。后经查实,早在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已将该房卖给了另一家公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一房卖二主”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除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外,另赔偿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以下简称萨摩亚台巨)购房款100万元和其他费用4万余元。
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与新协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新协房产)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新协房产应在房屋办理入住手续一年之内为萨摩亚台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萨摩亚台巨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后,新协房产虽如约交付了房屋,但未按期给萨摩亚台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3年初,萨摩亚台巨以新协房产未按照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新协房产在一个月内协助萨摩亚台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律师费、办证费1.8万余元。2003年9月,因新协房产未主动履行协议,萨摩亚台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萨摩亚台巨吃惊地发现新协房产已于1998年12月将该房出售给另一家公司,产权也已登记在别人名下,且房产已经被依法查封。于是,萨摩亚台巨立即以对方欺诈为由,将新协房产重新告上法院,要求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并要求赔偿相当一倍的购房款200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这套商品房在出售给萨摩亚台巨之前,早由新协房产卖给他人,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且为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被查封,因此新协房产构成欺诈行为。故新协房产除赔偿萨摩亚台巨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外,还应赔偿萨摩亚台巨无法得到房屋所有权的损失,萨摩亚台巨有权要求新协房产赔偿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金。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预售契约》,判令萨摩亚台巨腾空房屋,由新协房产返还200万元购房款。至于赔偿金,法院考虑到萨摩亚台巨已实际使用房屋将近4年,酌情判处新协房产向对方赔偿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