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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消费者可否拥有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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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多月前,一则关于“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冷静期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后悔权制度有望被引入”的消息,引起人们强烈关注。社会舆论立即形成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针锋相对,辩论至今。从一家知名网站的投票结果看,两种观点的支持率基本持平,旗鼓相当。

  其实,即使是反对者,对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是100%持否定态度。他们不赞同将这种权利写入消法,与其说是反对后悔权本身,不如说是担心这种权利被滥用或者根本发挥不了现实作用。也就是说,人们一般都认为后悔权“可以有”,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有”。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是站在反对者立场上的,他表示,主张将后悔权制度写进消法,主要强调的是保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这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进行的适当延伸。但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牺牲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双方权益都要保护,不可出现偏袒。不过他还是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立法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是必要的,只是保护到什么程度,需有所权衡。

  观照所有反对者观点,几乎无出“权衡说”其右。如果支持者们也能够像茅于轼先生这样确立一个“权衡”视角,将后悔权置于更为宽泛的社会基础上考虑,着重应对权利限度及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上,当能够赢得更多的舆论同情。

  在人们担心最多,同时也是构成后悔权最大反对理由的购房后悔权问题上,的确要对“怎样有”进行深入研究。时评家范大中说,“后悔权制度是美好的,专家是高瞻远瞩的,消费者是欢迎的,但炒房客将是搅局的。”在他看来,在当前商品房居住功能彻底让位于投资功能的背景下,在炒房客“多于新疆草场毛毛虫”的房市中,看起来很美的后悔权制度,似乎注定只适合于供人“流口水远观”,不适合于“接轨引入亵玩”。话说得不好听,但却一针见血点到了症结。在房产市场,后悔权同样可以有,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这种权利应该给谁。可能要回溯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划定消费者的范围。炒房客一天不死,或者说商品房炒作现象一天得不到遏制,后悔权就只能沦落为炒房的工具,它“要么玩死购房者,要么玩死开发商”。

  炒房客的肆意亵渎固然可恨,但这还不至于将后悔权置于死地。真正要命的是,这种权利很可能在现实中遭遇一种可怕的社会冷漠。有人认为,按照现在消法和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都享有在一定条件下退货、更换或修理的权利。但是,在仔细分析了这些维权途径和维权单位的维权力后,人们不难发现,消费者想后悔真的很难。其实,并不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太少,而是一些“白纸黑字”的权利还静静地躺在法律的殿堂里,没有得到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多赋予消费者一个后悔权,并希望借此去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迫使其销售货真价实的商品,主动、积极地去尊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并不现实。后悔权和后悔权的实现是两个概念。如果没有强力的措施来保障后悔权比较顺利地实现,那么最终结果只能是后悔权永远停留在“可以有”的理想状态。

  由此看来,在后悔权一事上,人们最大的痛苦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有”却使不了。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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