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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委屈我永远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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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消息,天津市一些大型百货零售企业为优化商贸服务水平,适时调整商品经营结构,努力提升顾客满意度,首次尝试将“委屈奖”和“忍辱负重奖”列入服务标准。对那些为了保障安全制止违规行为,而又不与顾客发生冲突,能够忍辱负重的售货员给予“委屈奖”,奖励1000元。

  如果一开始没有注意到“售货员”这个词,不少人一定会以为这个奖是要颁给消费者的。我不知道天津的这些百货零售企业制订这种服务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不过,既然有“提升顾客满意度”的目的,尤其涉及发生“冲突”这样的极端交易关系问题,制定标准之前实在应该问问作为“冲突”另一方的消费者有没有话要先讲。当然,关于如何才算是“服务”,大概还是那些靠服务赚钱的商家比较有发言权。

  在大部分消费者看来,商家强势,自己弱势,遇到纠纷,自己委屈的时候多,而商家现在却设立“委屈奖”、“忍辱负重奖”,在道德上给人的印象与“恶人先告状”庶几无异。且不论这是否消费者的偏见,但商家设立“委屈奖”应该说还是有其哲学和史实依据的。《老子》有云:“曲则全,枉则正”,意思是说受得了委屈,才能保全自己,经得起冤屈,事理才能得到伸张。成语“委曲求全”即由此而来。《三国志·吴志·陆逊传》记陆逊言:“国家所以屈诸君使相承望者,以仆有尺寸可称,能忍辱负重故也。”陆逊不靠别的,就靠能够“忍辱负重”这种“才干”被孙权委以重任,位居大都督、丞相要职,并最终打败刘备,当算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获得“忍辱负重奖”的人物。如今商家把这种委屈哲学和战略应用到商业实践中,无论如何都可以经营之道视之。

  就像要求销售人员微笑服务那样,要求他们忍辱服务,自然也可以被商家当作一种获得消费者“承望”的手段。虽然每个销售人员在委屈和忍辱方面都天生地拥有一定的“尺寸”,然而,商家在设立“委屈奖”和“忍辱负重奖”时,若缺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别说是在实践上各行其是,就连纯粹的理论争辩,怕是也永远理不出什么像样的头绪来。这个必要的前提,便是“可称”,即所有的委屈和忍辱之举必须要有人格尊严保证。

  近些年,不少地方在公交、铁路、城管等许多公共服务领域也曾出现过设立“委屈奖”的现象,但这种做法一直受到社会质疑,而质疑的焦点正是这种奖的“可称”性问题。一些法律界的人士认为,任何人,不管其职业身份如何,他们首先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拥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其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如果现实中出现服务对象对服务者辱骂和其他无理行为,这其实已经构成对后者的侵权,而“委屈奖”所导致的最终结果是对权益受侵害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同时也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一种纵容。

  另外,“委屈奖”缺乏人性化关怀。单位的利益或行业形象,并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当单位利益同员工人格和尊严产生冲突时,“委屈奖”以牺牲个人尊严、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以赢得单位整体形象与利益。表面上看,委屈奖是关怀了工作人员,实质上反映了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漠视。

  改善服务关系,有很多更为理性的方法,而以“委屈奖”这种一厢情愿的方式解决问题,恐怕只能是适得其反。而要构建起和谐的服务关系,真正有效的措施,只能是通过加强服务行业道德教育及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以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以增加其对服务从业人员的包容和理解。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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