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使自己停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盗,业主方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方先生4.4万余元损失。
2004年8月2日,方先生停在小区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同年10月,保险公司按车辆折旧后价值的80%向方先生赔付19.5万余元。
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车位、保安等费用,故物业公司应按《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提供服务,设专人24小时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防止车辆丢失。现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车辆丢失职责,致使车辆丢失。之后,又未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方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购车款6.4万余元、2.2 万余元车辆购置税、7219.33元车辆保险费、3000元车辆装饰费。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只有一个进出大门,公司采取门卫24小时值守,并且有电子监控。对交纳车辆管理费的业主,公司发给车辆出入证。起初,车辆进小区发放凭证,出小区查验凭证,但因业主反映不方便,故改成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凭车证出入。方先生的车辆当晚开出时,保安看到车上有证就放行了。方先生的车位非常亮,且旁边有人住,出事后,没有发现地上有碎玻璃等残留物,旁边的邻居也没有听到警报声,且公司在小区设有保安巡逻,方先生的车不是被砸或被撬以后开出去的,公司尽到了保管责任和应尽的管理义务,所以没有责任。
一审败诉后,方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方先生车位费并为其指定了停车位,双方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对方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没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此作为小区出入凭证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业公司为方先生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亦不在小区电子监控范围。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方先生车辆在小区内丢失,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