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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无“国标”食品今后不能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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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开始,辽宁省内企业生产食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需要企业自行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制定企业标准,然后报省卫生厅备案,对没有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6月22日下发的《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对此进行了全新注解。
  
  据辽宁省卫生厅负责人介绍,目前,辽宁省一些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标准不确定等问题,更有一些企业没有生产标准盲目生产食品,给大众健康安全埋下隐患,此举就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使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章可循。

  据介绍,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辽宁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引发社会公众质疑的。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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