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产业的迅猛发展,技术的进步缩短了产品的换代周期,人们在享受电子产品带来的便利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也严重地污染了环境而造成生态危害。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生态危害和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成为全世界的共同难题。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对废旧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继日本《家用电器回收法》2001年4月生效实施之后,欧盟也于2003年通过了有关电子垃圾的立法,并很可能促使其他国家类似环保法规的更快出台。我国首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论证工作已结束,将于2005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欧盟立法强制电子垃圾回收处理
经过近10年的讨论和磋商,欧盟通过了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从 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的正式法规,欧盟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将上述两法规纳入到本国法律体系中。截至2004年10月底,已有希腊、荷兰完成了其国内立法,欧盟其他成员国正在积极推动立法程序,2005年全部成员国将会完成立法。
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WEEE的基本逻辑,就是要构建一个全面框架,要求生产者担负起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责任,并且将目标设定为:管理电子电气设备的寿终处置、促进生产者责任、降低掩埋的需求、消减非法弃置与处置、提高回收再利用率、提供核查途径、提高电子设备生命周期中各过程的环境绩效等。ROHS指令则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
根据欧盟官方公告的指令附件,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有10大类、170多种,包括: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类。
对我国电子电气出口产品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欧盟出口两指令所涉产品增长迅速,占对欧盟机电类产品总出口的约三分之二。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对欧盟(25国)出口两个指令所涉产品总金额317亿美元,同比增长71.8%。2003年所涉产品对欧盟出口中,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总出口金额合计279亿美元,占当年所涉产品对欧盟出口的87.9%。2003年我国外资企业所涉产品对欧盟出口共计259亿美元,占当年所涉产品对欧盟出口的81.8%。2004年我国出口欧盟所涉产品达到500亿美元。2005年出口欧盟所涉产品将达到600亿美元。随着2006年两指令的生效和全面实施,对我国所涉产品出口欧盟的影响将会很快显现出来。如不能在两指令生效之前满足其要求,势必会影响我国所涉产品的出口。从国内有关企业了解的情况看,两指令对我出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是部分产品因不能满足指令要求而使出口直接受阻。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出口所涉产品目前尚不能满足ROHS指令要求,其产品零部件含有的几种有害物质大都超标。如不改进,这些产品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出口欧盟将直接受阻。事实上,ROHS指令将牵涉到大量电气、电子产品的元器件配套商以及原材料供应商,即上游行业,而上游行业的企业数量往往比整机生产商的数量更多,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在使用被禁原材料,而开发替代工艺和原材料难度很大,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欧盟两个指令中规定的产品环保指标。因此,上游行业企业也面临巨大的压力。
其次是增加了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企业必须为进入欧盟市场投入更多的资金,并且因产品成本的增加而失去原有的竞争力。企业必须承担的额外成本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设计绿色产品的成本。WEEE指令规定,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的最低标准必须达到其重量的70%,欧盟各成员国还可以根据各国国情、环保处理技术水平等提高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ROHS指令还将迫使生产厂家尽快物色禁用物质的替代品并实现工业化生产。由于国内现有产品及其生产线大都不能满足欧盟指令对更高环保的要求,中国企业只有重新设计产品及生产线,或向发达国家再次购进生产线,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这无疑将增大我国出口厂商的成本。
二是建立并完善回收体系的成本。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厂家在将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产品报废时,厂家会负担回收成本。即使某一产品的生产商在一段时间后退出欧盟市场,也必须负责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自己产品的报废回收、再循环及处理成本。WEEE指令有关建立回收体系的要求虽然是针对欧盟内部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但最终成本势必会转嫁到欧盟以外的出口商身上,由此产生的直接成本及相关的间接成本势必提高我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届时,我国企业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由于费用预测将依照很高的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据了解,在德国一台普通彩电的分解、回收、再利用成本可能高达20欧元。这对一直依靠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严峻的考验。由于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回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而且产品之间差别很大,成本的增幅难以准确预计。
欧盟两指令从提出到由欧盟议会立法通过,经历了10年的酝酿期。在欧盟内部,曾引起较大争议,不仅电子电气企业界曾进行游说工作,欧盟各成员国间也以环保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步、国家经济实力不平衡为由,对两指令中的具体指标长期争执不休。在WTO有关会议上,该指令多次遭到欧盟外其他成员的反对,认为是新的技术壁垒。客观上讲,两指令大大提高了电子电气产品进入欧盟的门槛用以保护从欧盟内企业。由于欧盟国家技术水平较高,发展中国家相关制造业面临较大压力,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技术壁垒。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首先,两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WTO的有关协定为规范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清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协定本身并没有彻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打着保护人类健康、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正当旗号,却在本质上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这些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出口国愤慨不已,却又奈何不得。
在ROHS第一条中规定:“本指令的目的是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并且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它正是打着保护人类健康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旗号,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隐蔽的限制,客观上排斥了发展中国家廉价电子电气产品向欧盟的出口。ROHS序言第11自然段写道:“如果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对环境和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大于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仍将以与电子电气产品的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相协调的方式进行。”从以上表述来看,有无被禁止物质的替代品,以及替代品是否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小于被禁止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尚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性不足以证明禁止使用某些物质的措施的正当性。
其次,电子产品绿色化也是发展趋势。由于近年来电子电气废弃物大幅增加,形成的环保包袱已经远远超过其他产品,仅1998年,全球电子电气废弃物就高达600万吨,每年更以3%至5%的速度增长,增加率是一般废弃物的3倍,所以对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和回收处理已变得刻不容缓。至于由谁负责来做,在发达国家是基于EPR原则考虑的。EPR即“延长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其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再生,或是弃置的责任。”目的就是为了从源头着手,促使生产者对原料的选择与产品的设计重新思考,尽量减少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和难以回收的材料,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污染。EPR考虑的是整个“产品系统”,而不只是“生产设备”的清洁生产技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处理责任,由政府转移到了生产者,利用产品税、保证金等方式将废弃产品的回收再生处理费用,包含到产品价格中。这样一来,可以激励生产者为了保持价格优势,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减少原料及有害物质的使用。
1991年德国实施的《包装法令》开了EPR原则的先河,它规定废弃包装材料由生产者负责回收处理,并且禁止用公共财源来处理废包装材料。其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日本通过了《循环型社会架构》的立法,法国制定了《废弃物及资源回收法》,韩国制定了《资源回收法》,美国制定了《资源保存及恢复法》,欧盟制定了《包装材料指令》和《废弃车辆指令》。以前发达国家发布的这些法令都顺利得以实施未引起大的争议。而这次欧盟发布的两指令,涉及产品之多,范围之广,特别是对世界贸易影响之大,均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引起了世界范围的震动。尽管欧盟两指令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其实施时间很可能因欧盟各国检测标准不一致而推迟,其实施效果也可能因各方反对和各种豁免而大打折扣,但其代表了绿色环保发展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一些国家在电子垃圾立法方面的跟进就证实了这点。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走绿色、环保、科学、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文明社会的明智选择。
面对两个指令即将实施的现状,我们在应对上必须认真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应对工作。目前大部分企业对两个指令有所了解,但不知如何下手,仍处于观望和被动状态。对于企业来说,提前响应绿色潮流,做好技术准备是非常必要的,响应得快,则有可能在竞争中取胜,但是如果响应得慢,就肯定会在竞争中败阵出局。企业应加强对两个指令的理解和探讨,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攻关的方向,争取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其次,企业要加快对产品的绿色设计和更新换代,进行环保型原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为达到两个指令的要求,整机企业必须选择环保型原材料及零配件,首先要进行产品分析,将产品分解到具体零配件、原材料,分析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其所占比例有多少;根据分析结果,通过自主或联合研发先进技术、改良产品设计等渠道寻找新型材料。并做好在一定程度上转向国际市场采购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的准备。企业还必须做好准备,消化因使用替代材料而增加的产品成本,以保持竞争力。
第三,企业还应该积极响应欧盟标准的起草和制定。由于针对ROHS指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检测标准尚未统一,芬兰专家曾经将手机还原到粉末状,对它进行50次检测,每次的结果都不相同。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是标准化的,所以结果会差别很大。这个标准的规范统一问题,也是指令发布后到2006年生效前,最困扰欧盟的问题之一。现在不仅是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就连WEEE指令中的回收标准,欧盟也仍在讨论之中。比如指令要求回收率必须达到70%,可是怎么来界定这个标准,也还没有定论。标准的制定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欧洲有一个企业联合会,各个企业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提供欧盟电子标准委员会参考,企业联合会也希望能够听到中国企业的意见。中国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发表意见,影响其标准的起草和制定。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也要积极为企业的应对工作服务,加强统筹协调和领导。多数企业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很有限,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来指导应对工作。目前参与这方面工作的部门和组织不少,但力量比较分散。由于两个指令涉及立法、技术、管理、贸易等多个领域,许多部门、行业必须有效组织形成合力,以便充分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有效应对。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我国的电子电气垃圾立法工作,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推动科技进步,将我国的环保事业推上一个新台阶。如果我国没有相应的法规,则有可能导致贸易转移,使其他国家不能出口到欧盟的电气电子产品大量转销我国,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制定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防止国外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进口,要求生产商承担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责任,避免因缺少技术法规和相关规定而使我国在绿色浪潮中处于劣势。信息产业部即将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就是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的有利武器。
总之,欧盟新指令尽管会给国内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带来较大影响,但欧盟这些措施并非只针对中国企业,从长远看,将促使我国企业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提高环保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这两个指令所带来的,不仅是挑战,更是机遇,它将促使现有企业重新洗牌,中国企业完全有可能在举国体制下迅速行动起来,在新一轮的绿色环保竞争中取得优势,争夺到更大的全球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