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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函复关于广东环保局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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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经国家环保部研究决定,并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保部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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