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状况,经商有关部门,国家环保部决定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和《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标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三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