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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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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山东省质监局起草制定的《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山东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制度,是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深入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重要政策和抓手。通过省长质量奖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省长质量奖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质量,加大质量投入,转变发展方式;引导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打造“质量第一”的山东精神,提高“山东制造”的美誉度,为推动山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山东省质监局广泛搜集国内外设立质量奖的资料,特别是参考借鉴上海、浙江、深圳实施省(市)长质量奖的做法经验,并派专人到上海等地学习了解;同时学习参考我省已出台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奖励制度,优化《办法》的有关条款;多次召开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成稿后,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会签并征求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其中:

  (一)《办法》明确了省长质量奖的定位。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省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办法》还明确了奖励的具体对象。

  (二)《办法》明确了省长质量奖的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为使省长质量奖更有针对性,《办法》规定 “省长质量奖分设‘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和‘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两个奖项。”“山东省质量管理奖”主要授予工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的各类企业;“山东省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各类企业的员工和在质量教育、质量科研和攻关、质量宣传等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办法》同时对省质量管理奖和省质量贡献奖的基本条件给予了原则规定。

  (三)鼓励中小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借鉴美国质量奖中专门设中小企业质量奖的做法,《办法》专门做出规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四)突出群众(顾客)满意度评价。《办法》规定,在评审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把社会认同度、群众(顾客)满意度作为评奖的主要标准。

  (五)设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为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创奖的积极性,有必要设立一个争创的台阶,做好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和基础工作。因此,《办法》规定,设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由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总量控制。《办法》明确规定“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10个,“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七)不重复设置评审机构,规范组织管理。《办法》规定:“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省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通过之后,山东省质监局将按要求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力争今年11月份前以省政府的名义召开省长质量奖颁奖大会,推出第一批有代表性的高水准的省长质量奖。

作者:高智 来源:山东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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