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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失职经销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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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4月20日,3位消费者一同到重庆市涪陵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分别于去年5月和11月,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大众速腾、雅阁、轩逸牌汽车。购买时该公司承诺办好一切手续(包括自选车牌号)。但是从购买之日起至今自选车牌都没办下来,造成消费者因没有车牌无法外出使用。对此,消费者要求该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提出退车。

  【经过】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于4月21日专门到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称:由于公司销售员私下侵吞公款(已被检察机关逮捕),耽误自选车牌号公告有效期,因此造成了3位消费者自选车牌号被交警队封存无法发放,并称这不是公司原因。现公司虽通过各种渠道努力,但均无法再为消费者提供其原选车牌号,只能再次机选。

  【建议】本消费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虽有销售员的违法行为,但仍应由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销售公司与3位消费者达成协议:为消费者提供5次免费汽车保养;免费更换车子四门太阳膜(美国车盾);免费安装便携式汽车导航仪;赠送市场价值为1200元的汽车坐垫;补偿1000元工时费(抵扣券);尽快完善购车合同规定的其他手续;消费者同意车牌号重新进行机选。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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