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是伴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全球化而诞生的。随着世界各国对农产品安全、绿色、优质的日益需求和农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农业标准化迅速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标准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综观美国、日本和欧盟各国等发达国家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的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实施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化、严格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是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从客观上对促进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业贸易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标准化是随着农产品国内和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开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当今发达国家,尽管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仍然相当重要,特别是以农业标准化为技术支撑的组织化、产业化及市场化程度普遍较高,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基本上都实现了标准化,而且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支撑体系。
美国
美国制定的农业政策和法规以促进农产品营销、加工和出口为主要目的,有关标准化工作也都围绕这个目标开展。美国与农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有4部,即“联邦谷物标准法”、“农业营销法”、“联邦种子法”、“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其中前三部法律由联邦农业部负责实施,后一部法律由联邦人类事务部负责实施。在农业部内,联邦谷物检疫局负责联邦谷物标准化法的落实和实施,具体组织制定小麦、玉米、大豆等12种谷物和油料产品的规格标准,并负责检验出证。这些标准和检验对国内来说是自愿的,但在发生纠纷时是强制的。事实上,强制国内贸易利益的各方以这12种谷物油料的标准为最终依据,对出口来说是强制执行的。美国每5年对标准复审一次,但一般只做小的修改———如小麦标准,近80年来几乎没有变动,只在1992年增加了蛋白质含量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列入标准。
农业部联邦农业服务局负责实施“农业营销法”,制定水果、蔬菜、畜、禽等农产品标准,现有标准达400个,主要是农产品分类分级和检验方法标准。这些标准均为自愿性的,在实质上与谷物标准一致。农业部还负责“联邦种子法”的实施,主要抓两个环节:一是营销环节实施标签制,种子质量通过明示进行担保,其检验方法标准使用国际通用的ISTA规程;二是在生产和种子加工过程中建立“良好行为规范”,该规范由农业部制定,是指导性的。人类事务部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的实施,同农业有关的仅涉及农副产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与卫生的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是强制性的。
欧盟
欧盟有比较健全的农业标准化法律,对ISO、CAC等大多数是直接采用,其原因在于欧盟国家直接参与了上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从而使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结合在一起。法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在欧盟具有代表性,该国从事农业标准化的机构有两类,一是政府的,如法国消费部反诈骗质量管理处、生产交换局、国立农业研究院等;二是民间的,如法国标准化协会,该协会设有农业、卫生和包装处,从事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并与法国农业部有密切合作关系,受农业部委托承担该部赋予的标准制定任务,或在政府的支持下,承担ISO、CAC、欧盟等有关农业方面的标准制定任务。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建立起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优质产品,使用优质标签;载入生产加工技术条例和标准的特色产品。使用认定其符合条例和标准的合格证书;以特殊方式生产符合生物农业要求的产品,使用生物产品标志;来自特定产地、具有该地区典型特征的产品,以某产地产品命名。该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参与、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承包协议和有第三方监督基础之上的,它强调的是对农产品品质真实情况的证明。
日本
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是该国的农林产品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订、审议和调查日本农林标准(JAS)和标准的普及宣传工作。农林水产省下设有专门的农林规格检查所,分布在各地,负责按JAS标准进行检查并检查品质表示符号(即农林产品认证标志)的符合情况。同时还制定了“农产品检查法”、“饲料安全法”和“肥料管理法”等法令。目前日本共发布了JAS标准409个。
日本的农业生产标准化包含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工艺、农产品的标准化等3个方面:
(1)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化。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对于生产特定的农产品来说,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及坡面的绿化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和标准。
(2)生产过程和工艺的标准化。日本对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有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农作物从新品种选育的区域试验、特性试验方法和方案,到品种育成后新品种的栽培技术、工艺规程,以及农产品的收获、加工和贮藏方法等都非常具体。
(3)农产品的标准化,在日本市场流通的农产品,都是加工后符合一定标准的农产品。日本有严格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体系,其中商品规格体系是限制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有效手段,分为强制型规格和任意型规格两种,JAS规格(农产品)多为任意型规格。
日本是蔬菜进口大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就制定了严格的蔬菜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分级标准、包装规格标准、标识标准,其含义分别为:
(1)分级标准。日本的农产品一般分为L、M、S级,分级标准因品种标准而异,按商品的重量、长度、直径或综合这些指标分级。
(2)包装规格标准。包括包装重量、尺寸、材料、方法和标识。
(3)标识标准。外包装上要标明品种、规格、重量级别、产地、商标、流通期限、保存方法、生产者详细地址等内容,对加工制品还要包括原材料、容量等内容。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一个农业发达国家,该国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经验有以下3个方面:
(1)不断完善农业标准体系。澳大利亚的农业标准分强制类标准和非强制类标准。
强制类标准实际上是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涉及的范围较窄,主要包括: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种子、农药和农产品的标识标准。大量的农业标准为非强制类标准,以行业自律为主,靠市场需求调节。目前,澳大利亚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包括产品品种、质量等级、生产技术规程、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标准。
(2)重视农业标准的监督管理。澳大利亚农业标准的实施监督是采取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来实现的:
①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由检验检疫局负责贯彻实施。进出口农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抽样检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农产品一律不准进口和出口。对于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不进行强制检验,靠市场机制运作,由买卖双方协商。
②种子标准由初级产业和能源部负责实施监督。农业种子必须经种子检验站依据种子标准检验合格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人流通领域,既保证了种子的质量,又防止了不良种子流入市场给农场主带来损失,有效地净化了种子市场的环境。
③农药安全标准由国家注册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农药必须经国家注册管理局注册登记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农场主使用农药必须遵循农药安全标准使用规定。
④检疫标准由检验检疫局和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食品管理局共同负责。
(3)加强农业质量管理,主要体现在:
①对质量管理进行立法,如《贸易公平法》、《出口控制法》等,在此基础上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②将产品质量管理纳入政府行为。如在粮食收购中,实行国家验级员制度。这些验级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保证了检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③注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和引导。为控制农产品质量,澳大利亚制定了严格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完全实现了优质优价。如小麦不以水分、容重等分级,而是以蛋白质含量分等分级,对蛋白质含量太低的小麦,小麦局坚决不予收购,以此引导农场主积极种植优质品种。同时,澳大利亚谷物协会正在积极将ISO9000标准转化为本国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标准,以此保证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现在该标准已制定出草案,待征求全国的农场主意见后,将发布为推荐性标准在全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