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个人代言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建立全程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统一食品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外,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等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六、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该条还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在召回时的具体责任,规定了对于他们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时,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应职权。
八、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评估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规定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九、重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管理。《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标注。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