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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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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中,如何实现执法和被执法之间的统一,较好地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从当前的现状看,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急待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的最根本的体现。要做到文明执法,就必须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而有些执法人员往往在强调严格执法时就忽视了热情服务,强调热情服务时就放松了严格执法,不能正确地把这两者统一起来,在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其实,严格执法不等于冷酷执法,热情服务也不等于无原则地服务。“服务”应寓于“执法”之中,“执法”可以通过“服务”来实现。

  二是处理好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文明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牢记执行公务的职权是国家和人民委托的,不管职权有多大,管辖的区域有多宽,都是人民的公仆,公仆要接受主人的监督,这是不容置疑的。另一方面要坚信,只要我们自身行得正,依法执法就不要怕监督,任何害怕和忌讳监督的心理都是不必要的。也只有坚持原则,处事出于公心,严于律己,才能取信于民,令社会和公众满意。

  三是处理好公正得理与宽容待人的关系。所谓公正得理,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处理问题依法循章,公正合理,有理有据。所谓宽容待人,就是说在处理违章违法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因为被处理者的态度、情绪、言语乃至行为的不恭而借题发挥,小题大做,甚至故意刁难,给别人穿“小鞋”,而是要真诚待人、善意处事,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和当事人计较。这是我国传统美德所提倡的思想境界和文明执法不可缺少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更是避免发生和化解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文明执法的道德观念保证。

  此外,还要注意区分对象和讲究方法。面对各类进出口企业,必须注重调查、分析,掌握执法对象的身份、处境和心理特征,当获取了这些重要的信息后,从而区分不同的管理对象,充分考虑违法的不同原因,采取“对症下药”的方法,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既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又要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保增长首先要保质量。保质量,就是要加强执法把关,监督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创造公正平等的进出口秩序和市场环境,保证合法企业得到更多的优惠便利,保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增长,就是要在保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为地方发展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服务举措,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途径和服务办法。

作者:朱国军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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