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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通知施行《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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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现将《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出来,请遵照执行。

  附件:冰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 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 第五名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太平洋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名至第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3、第五名至第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第七名至第十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1、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四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不少于8支队参加的锦标赛:
  第一名至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队员。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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