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已接近尾声,国务院刚刚公布了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今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施条例将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本是一个社会常识,在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被着重强调,也是必然的和必需的。然而,从现实表现来看,关于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这一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以往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社会舆论在谴责问题食品企业的同时,一定会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一番“声讨”,而且态度远比对待企业强烈。这很能说明问题。
根源上讲,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那种企业从属于政府而政府又对企业实行“家长式管理”的体制已不复存在,但旧体制的惯性在人们心理上的存留时间却很长,这典型地表现在不少人依然还把政府视为企业的“家长”,要求其对企业进行全面“监护”。与这种要求相应,一旦作为“孩子”的企业出了问题,政府“家长”自然第一个要被“问责”。这种心理惯性或者倾向性传导到企业那里,就很容易成为它们推卸责任的借口。事实也表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问题企业只要以“国家没有规定”或“法律标准没有明确”进行搪塞,舆论矛头很快会从它们身上转开,指向政府监管部门。
不得不承认,以往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大都能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有时甚至调动所有部门力量全力投入到某一突发事件当中,可以说是尽到了百分之百的责任,但即使如此,也很难让所有人满意。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基于“家长”逻辑,舆论把政府监管部门当成了“第一责任人”,忙死、累死是你分内的事,没什么好说的。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出了问题找政府没错,而政府也应该为其“无限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如今早已是市场经济,政府不再扮演“家长”角色,而社会舆论也早该看清这种根本性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导向了。尤其重要的是,企业现在已经“长大”,不再是没有行为能力且不必为其行为负责的“孩子”,如果这个时候还不想担当自己的“第一责任”,那么,一旦在食品安全这种“天大的事”上出了问题,恐怕不会再有人留情,必会成为被社会大义“第一”灭掉的对象。三鹿之鉴,就在眼前。
令人欣慰的是,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赋予“企业第一责任人”以法律威严,这必将引导所有食品企业进一步树立“第一责任”理念: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首先要构筑食品安全的道德底线;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造就质量把关“六亲不认”的机制;企业是产业链的“盟主”,要确保关键环节的质量;过程控制质量决定结果,要强化过程管理;食品企业要居危思危、居安思危,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此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食品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前端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它的后端延伸到消费,涉及售后服务。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所有的食品企业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并严格从自身经营管理的细节做起,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