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汽车安全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因国家标准的修订而做了相应修订。公告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安全带产品须符合本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具体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进行查询。
公告称,因国家标准修订,国家认监委对2001年第3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种)中《机动车辆类(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6:2001)的相应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予以发布。新规则编号为CNCA-02C-026:2004,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旧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