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西藏自治区质监局下发《关于在全区制造业企业中建立企业质量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在全区制造业企业中建立质量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全区制造业企业(含小作坊)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如实填报《西藏自治区制造业企业(小作坊)质量报告书》,并报送所在地质监局。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及利税情况、生产设备及计量设备、认证及生产许可情况、产品质量等级及销售去向、产品出厂检验方式、质量损失费用等10个方面41个动态指标。这些指标将为质监部门实现动态监管和进行质量状况分析提供基础和数据来源。这项制度要求企业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既落实了企业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实现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全区质量监督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