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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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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日报》讯 日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将从下月开始施行。与此同时,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旨在为旅游者创造一个明白消费的出游环境。其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了旅行社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创新性地出台了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自律,鼓励合法经营;完善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减少争议、明确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行为做出了责任规定;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组织出境游时必须委派领队;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给外资旅行社以国民待遇等。

  ◎擅自改变行程最高罚50万元。《条例》规定,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均属于“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罚款50万元。

  ◎“转卖”游客最高罚10万元。由于黑导游本身没有固定收入,还要为此付一笔不菲的佣金,因此,为了牟利,黑导游就变相“宰客”,带游客去自费购物,通过拿回扣赚钱。《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不得让导游垫付旅游接待费用,否则将处以2万元—10万元的罚款。

  ◎泄露信息最高罚3万元。《条例》专门就此作出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连续3年未受罚质保金减半。《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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