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并严格执行是巩固和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提高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开展巩固和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中,质监部门积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南省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长效监管机制,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
(一)普查建档,摸清底数。
各直属局要通过拉网式反复摸底调查,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底数,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查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查处。
(二)区域监管,落实责任。
一是划分责任区,确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城乡结合部、村镇加工点和企业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进行分片监管;二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巡查、回访、抽查、质量承诺、添加剂备案和预警;三是落实监管重心下移,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社会信息员协同监管作用。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管力度,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安全。
一是为控制食品添加剂的来源渠道,防止不合格添加剂产品进入生产环节,食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并要向质监部门备案。
二是为了增强质监系统应对食品添加剂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落实《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预测、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食品品种、重点区域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为了切实把好产品出厂关,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检验能力,要落实《海南省食品获证企业自检能力比对实验实施办法》,要求获证食品添加剂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每年参加比对试验一次;承担比对试验机构接到我局下达的计划后,负责实施比对试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对试验的企业,所在地直属局要督促企业参加;经比对试验,发现自检能力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积极查找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在整改后与承担比对试验机构重新进行比对。
二、建立食品添加剂溯源机制
一是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溯源制度建设,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销售台账》等两本台账运行到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都要认真填写这两本台账,并都做好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添加剂进货验收及产品销售的批批登记和索证索票工作,保证批批去向可查,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追踪溯源。
二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为了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添加剂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当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质监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三、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一是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宁缺毋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绝不发证。同时,质监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培训人员,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化验室,帮助企业创造市场准入条件,提高食品质量水平,确保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持证生产。
二是加大对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的监管。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大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做好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的年审、期满换证、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执法检查等工作。
三是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海南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严格食品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时间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是全面落实《海南省食品注册审查员管理办法》。要着力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海南省食品注册审查员管理办法》,审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注册审查员和注册高级审查员的核查工作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是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选择获证企业产品。企业在使用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时,还应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采购、进出库和使用台账,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账物相符。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
五、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
一是要求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食品添加剂未经所在地直属局备案登记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严格添加剂管理和登记备案。为了避免企业使用添加剂时未向质监部门申报,各直属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时,要将添加剂管理和登记备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六、完善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督抽检制度
一是切实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现场巡查工作,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海南省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巡查工作手册》,质监部门在巡查时紧扣"三个环节"、落实"两本台账"(三个环节:原辅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管理;两本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辅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销售台账)。
二是为做好小作坊使用添加剂的强制检验工作,小作坊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的,应委托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小作坊和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签定出厂委托检验协议,明确规定委托检验的产品组批应为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批号的产品,全年委托检验批次不少于四批;对小作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或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要增加检查、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