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实行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标志备案)。
此次备案范围包括: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
通知要求各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有认证标志实物的,应提交认证标志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