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办法》自1999年10年后第一次修改,对于一名检务工作人员来说。笔者学习了该新《办法》,认识虽然肤浅,但颇有心得。
出台的适时性
作为检验检疫的第一部《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是1999年制定的。在这10年中,我国的经济模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外向型”向“开放型”的转变。现代物流的飞速发展缩短了沿海和内地的差距,贸易的多样化推动了检验检疫监管的职能不断强化和深入,信息化手段运用带来了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变革和通关方式的创新。所有这些变化都给我们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带来了新的要求,因此在此时一部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无疑会给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开展检验检疫签证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充分体现了“新思维”
新《办法》较老《办法》在章节和条文上有较大的增加,由原来的七章七十条变为八章一百零五条。但细细读来并未有“冗长”之感,相反让人“耳目一新”。
一是有些章节条文内容的调整,例如,把老《办法》中关于原产地签证的内容剔除了,因为产地证签证管理另有办法进行规范,并不属于检验检疫签证范畴,这样新《办法》更贴近了检验检疫签证管理的实际。
二是新《办法》增加了关于电子签证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为今后进一步推动签证管理信息化乃至“无纸化报检”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是第二章“受理报检”增加了“审单”。受理报检的过程就是审单的过程。由于报检途径、形式已经不同于原来单一的前台交单报检,报检信息的传递形式多样并且传递范围进一步扩大,口岸与内地的报检信息交换等;另一方面,贸易形式也很多样,特别是特殊监管区的贸易自由度空间的扩大。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检验检疫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行为首先是从审单开始。
四是删除了“报检范围”。只表述为“受理报检(或申报)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这个《办法》是关于签证规范的,报检的范围应该另有报检规定来规定。引入了“申报”概念有利于给“应检物”有更大的定义空间。
充分体现了可操作性
新《办法》的各个章节条文更加细化了,从第四章至第七章,每一条文的规定都详细到了具体的操作细节。例如,作为《办法》的核心章节“签证”,在新《办法》中表述为“拟制征稿与缮制证单”,并且所列条文达25条之多,对于从证稿拟制到证书签证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各个节点进行了规定。这看起来有点啰嗦,但实际上这样表述更强调了检验检疫签证是将检验检疫结果转变为证明文件的操作过程,因而这对检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都是一个规范的约束。因此在笔者看来,新《办法》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作业指导书,其可操作性赫然醒目。
《办法》是检务管理工作的核心规范。因此,通读精读、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新《办法》对于检务人员达到规范操作检务签证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这就需要检务人员对照《办法》在平时日常的检务工作中点点滴滴、实实在在地进行领悟和磨合,练就“千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