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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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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

  加入WTO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事业如同其它方面的工程建设事业一样,必将面临着与WTO成员国,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竞争,但这种竞争必须遵循WTO协议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了使我们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分析研究国内外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实际情况,熟悉和掌握WTO的各项规则,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我们的工作就能处于主动地位,我国的水利建设事业就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WTO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在打破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就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本专题旨在通过对欧、美、日等国家标准化的研究,分析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标准化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2 中外标准化概况

  2.1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方面

  2.1.1 欧美等发达国家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尽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都是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技术法规一般只限于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都是由政府发布、强制执行的技术规定,其执行情况受政府监督;而技术标准则是非强制性的或自愿采用的,对技术法规起支撑作用,政府只对其扶持或引导,运作比较协调。

  2.1.2 俄罗斯

  前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标准化工作按计划经济模式运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实行休克疗法,急速向市场经济过渡。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并为加入WTO做准备,俄罗斯于1996年9月正式采用“技术法规”概念,并着手制定技术法规。电子电工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法规,有的已批准发布,有的正在草拟之中。目前,俄罗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

  俄罗斯国家标准化专家认为,向自愿性标准体系过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相当的时日(估计至少要持续6~7年),同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照国际模式运作的技术法规体系,其突出特点是,将基本技术要求,首先是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纳入其中;第二,通过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技术标准的合法形式,赋予国家标准以强制性质;第三,引用标准方法在合同契约关系中得到广泛应用。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匆忙过渡,则会在保证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法规方面造成标准真空,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2.1.3 中国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采用的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也是如此。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始终没有摆脱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传统模式,因而在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在内)中存在着标准内容庞杂、标准与标准之间内容交叉,强制性标准数量过多,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混存,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不到位或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这种标准体制越发显出它的局限性。这与WTO协议的要求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标准体制和标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以解决。

  我国近期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具有技术法规的雏形,而《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又在法律属性上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地位。这是进行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和标准管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也是迈向工程建设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起点。

  我国水利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程序一般分为:

  (1)立项。标准的立项主要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为依据,采用先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各主持部门初步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制定、修订。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大致分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征求意见稿阶段、送审稿阶段和报批稿阶段。

  (3)批准发布。各主持部门对报批稿进行定稿审阅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4)出版发行。目前水利行业标准仍由中国水利出版社出版发行,销售收入完全归出版社所有。

  (5)实施监督。水利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由各职能部门进行,但目前尚未程序化、规范化。

  至于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制经费,主管部门只补助小部分,大部分费用由主编单位承担。

  2.1.4 中外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概况

  中外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概况见附表。

  2.2 合格评定方面

  2.2.1 市场准入

  2.2.1.1 我国市场准入现状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初步设计应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其后,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后,须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参加投标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行业相应等级的施工和监理资质。在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申请报告后,工程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外商进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还没有明确市场准入准则。

  2.2.1.2美国的市场准入现状

  各州及地方政府建立了建筑许可制度,进行方案的复审、检查,以确保工程符合规范要求。业主欲建设一项工程,首先应进行工程许可申请。建筑规范规定,工程只有在经过复审通过,并获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业主提出申请后,其工程设计及有关资料必须经过规范实施官员的审查,以确定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规范的要求。在得到工程许可证后,业主必须按审查的方案进行施工。

  2.2.2 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2.2.1 质量体系认证

  ISO 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该系列标准自1987年第一次发布以来,已被76个国家采用。为了使1987版的ISO 9000系列标准更加协调和完善,ISO/TC17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ISO/TC 176)于1994年完成了对ISO 9000标准的第一阶段修订工作,发布了1994版的ISO 8402、ISO 9000-1、ISO 9001、ISO 9002、ISO 9003和ISO 9004-1等6项国际标准,到1999年底,已陆续发布了22项标准和2项技术报告。1997年,ISO/TC176在总结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并编制了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为ISO 9000系列标准的第二阶段修订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2000年12月15日,ISO/TC 176正式发布了2000版的ISO 9000系列标准,通称2000版ISO 9000族标准。

  在ISO 9000系列标准正式发布以后,1987年3月,我国在原国家标准局部署下组成了“全国质量保证标准化特别工作组”。1988年12月,我国正式发布了等效采用ISO 9000标准的GB/T 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并于1989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1992年5月,我国决定等同采用ISO 9000系列标准,制定并发布了GB/T 19000–1992 idt ISO 9000: 1987系列标准;1994年又发布了1994版的GB/T 19000–1994 idt ISO 9000:1994系列标准。我国与ISO/TC176对口的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 151),是ISO的正式成员,参与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际指南的制定工作,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将2000版ISO 9000系列标准等同采用为中国的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GB/T 19000–2000 idt ISO 9000:2000、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 2000、GB/T 19004–2000 idt ISO 9004: 2000。

  目前我国水利行业部属和省属设计部门及监理部门,一、二级施工企业,已大部分申请了质量体系认证。

  2.2.2.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 14001:1996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我国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GB/T 24001-1996 idt ISO 14001:1996。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清洁生产”是实施ISO 14001标准的核心,“清洁生产”是现代企业管理与现代企业文明的体现,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目前,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仅限于少数产品生产企业,我国水利行业尚无申请认证事例。

  2.2.3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制度。原国家计量局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根据1987年到1990年3月计量认证的考核实践,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我国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 1021-90)(参考采用ISO/IEC导则25-1982)。原国家标准局为监督产(商)品质量,在80年代中期实施了产(商)品质量抽查制度,并依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设立各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时,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县(区)也相继设立了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三个细则均参照采用ISO/IEC导则25-1982)。由此开始了对国家、省、市、县(区)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验收)工作。

  十余年来,我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不断发展。目前,经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专业已涉及到包括水利行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为政府执法、审判裁决、商业贸易、工农业生产和工程项目出具了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也为政府、社会和用户所接受和认可。CMA、CAL已成为国内社会公认的评价检验机构的重要标志。

  然而,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实验室认可,按照《检测和校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1999)标准,认可机构对实验室的质量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进而作出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结论。如获认可证书,则证明其具备向用户、社会及政府提供自身质量保证的能力。申请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现有主要认可组织有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水利行业已有85个质检机构(中心、实验室等)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但尚无实验室认可的事例。

  3 对比分析

  3.1 标准体制与标准管理体制方面的对比

  从附表可以看出:各国标准体系、标准批准机构、管理机构等大同小异,只是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各国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是以协会、学会制定为主,且为自愿采用的标准;而我国的技术标准是由国家、各部门组织制定,且大多是强制性标准。

  各国编制标准的经费来源情况也不相同。国外的协会、学会和专业团体制定的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费主要来自出版、培训、会费等;国家管理的标准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如日本的JIS制定经费由国家解决,美国对其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椕拦曜技际跹芯吭海?/FONT>NIST)实行全额经费支持。而我国制定的标准,无论是国标或行标,经费国家只补助小部分,大部分由主编单位承担,资金运作未形成良性循环。

  3.2 两项水利技术标准的对比

  3.2.1 我国《泵站设计规范》与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对比

  具体对比情况见附录1:案例一。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1997)与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的7项相关标准共对比了65条(款),其中规定相同或水平大致相当的有28条(款),高于或略高于国外相关标准规定水平的有19条(款),低于或略低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有18条(款)。因此,我国《泵站设计规范》的技术水平与国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在总体上是相当的。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其总体技术水平并不比国外先进标准规定的水平低,但我国在工程勘测手段、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3.2.2我国《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与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的对比

  具体对比见附录2:案例二。

  德国于1997年11月颁布的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DIN 19712)是一项集防洪堤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于一体的技术标准,在防洪堤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其最大特色是除了对防洪堤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很注重有关修建防洪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对修建在堤体内任何建筑设施要求非常严格,只有在不能避免时,才允许修建这些建筑设施。

  与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相对应的我国现行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1998)、水利行业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 188-199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199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 239-1999)等。显然,我国的标准体制与德国不同,这是由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与德国建设管理体制不同所造成的。

  我国《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与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共对比了16条(款),其中规定水平相当的有4条(款),高于德国标准规定水平的有10条(款),低于德国标准规定水平的有2条(款),说明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在主要设计指标规定方面,其总体水平比德国标准规定水平还高一些。不仅指标规定详细、具体,而且技术含量高,可操作性强;同时在堤基处理、堤岸防护等方面总结出来的工程实践经验,比德国标准规定的内容丰富得多。但如前面所提到的,在修建防洪堤时,我国只注重修好堤防本身,而不注重或不太注重修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修建在堤体内的建筑设施也不如德国标准要求那么严格。

  3.2.3 几点看法

  (1)我国的水利技术标准,其总体技术水平并不比国外先进水平低,有的标准(特别是一些具体技术标准指标)甚至高于国外先进技术标准规定的水平。我国在编制标准(特别是编制国家标准)过程中,除了总结我国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外,还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要求不低于其规定水平,因为我国在工程勘测设计手段、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建国50余年来,我国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数量之多,工程规模效益之大,均位居世界首位,特别是黄河小浪底和长江三峡两座水利枢纽工程,均已达到了世界顶尖水平。反映这些工程建设水平的我国水利技术标准水平,理所当然地不会比国外先进标准规定水平低,但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水利技术标准的竞争力不强,或者还没有被国际市场接受,其主要原因除了我国在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的秘书国不多,不起主导作用外,还与过去对外双向交流较少有关,我国绝大多数水利技术标准没有外文文本,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影响力。

  (2)国外技术标准系统性比较强。国外对建筑物类别相近的标准都尽可能精简合并。例如案例二介绍的德国技术标准《防洪堤》,集防洪堤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于一体,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防洪堤工程建设与管理系统。又如美国内务部垦务局技术标准《填筑坝》,将各种形式的土坝、堆石坝、砌石坝等当地材料坝,包括地质勘察、材料选择、工程设计与施工等,都集中放在同一个标准中,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填筑坝工程建设系统。再如日本大坝委员会标准《坝工设计规范》,将各种主要坝型(包括混凝土重力坝、拱坝、土石坝等)的设计部分集中放在同一个标准中,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坝工设计系统,对某些共性问题,如设计洪水及水位、计算荷载及组合,以及水库泄洪设施等作了统一规定,而对每种坝型的特殊技术问题再分别作出条文规定。以上所举的这些标准实例,都较好地解决了技术标准的内在联系问题,也不会出现这本标准与那本标准之间的重复规定。总的说来,国外先进标准的特征是条文简单,说明详细,条文只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定量的技术指标不多。

  (3)国内的技术标准划分过细。我国的大部分水利工程技术标准基本上是一种类型的建筑物就有一项标准,一个建设程序就有一项标准。例如:坝工设计方面有重力坝设计、碾压混凝土坝设计、混凝土拱坝设计、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碾压式土石坝设计等8项设计标准。又如前面提到的堤防工程方面就有堤防工程地质勘察、堤防工程设计、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堤防工程施工、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等5项工程建设标准,而且每一项标准条文数量很多,定量指标很具体,而且还有详细的条文说明。这样,标准与标准之间的搭接问题和多处多次重复的问题等,也就难以得到解决。

  (4)我国水利安全与卫生标准较缺乏,基础标准有待补充和调整。ISO/IEC及英、法、德、美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很注重在制定和审批标准中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注重利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标准来保护本国的利益。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基础标准相对较少。因此,在加入WTO后,如何加强基础标准、测试方法标准和安全与卫生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护我国用户的利益,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3.3 合格评定方面的对比

  3.3.1 市场准入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定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负的责任。在选择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时,基本实行招投标制;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投标也已开始起步。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场准入的主要控制方式是专业资质审查。

  应该指出的是,国外的工程建设市场机制,经多年的运作已较为完善。而我国招投标制度还不健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需要结合国情加以借鉴。

  3.3.2 认证与认可

  由于我国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SO 9000 和ISO 14001 的国际标准,基于认可制度的等效性,国际认可论坛(IAF)通过推动其多边承认协议(MLA),使签约认可机构成员的认可结果取得国际承认。我国是多边承认协议签约国。因此,我国企业在国内取得的认证注册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手段。总之,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而申请实验室认可,依据ISO/IEC 17025 标准的规定,这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无任何强制性。

  4 影响分析

  4.1 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方面

  4.1.1 有利的影响

  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者和广大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几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已制定了380项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覆盖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我国境内用于包括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验收、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中介服务等。贯彻执行380项水利技术标准,特别是240余项强制性标准,是加入WTO后赋予我国作为成员国的权利。

  与此同时,按照WTO的有关规定,一方面适时恰当地调整水利技术标准,尤其是修改其中某些强制性条款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水利建设企业在国内水利建设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为筑起我国的技术壁垒提供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条件,有权力要求其他经济发达的WTO成员国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给予技术援助,了解和掌握国际水利建设市场的技术信息,可以更好地为我国水利建设企业走向国际水利建设市场奠定基础。因此,加入WTO后的我国标准化工作将受到国内外从事水利建设各方更加广泛的关注,其在我国水利建设中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地发挥出来。

  此外,加入WTO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水利建设市场的运作机制,以及利用过渡性的《强制性条文》,逐步构建水利技术法规与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

  4.1.2 不利的影响

  作为WTO成员国的美、英、德、日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而我国目前仍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化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虽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特性和作用,但毕竟不能等同于技术法规,同时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中,混存着某些非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标准中混存着某些强制性条款。在我国加入WTO后,面对WTO的运行规则,必将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同时,改革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管理体制,积极适应WTO的有关要求,必将成为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一项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

  从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现状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水利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各主持部门之间有管理职能交叉现象,未能按真正的职能进行分层、分级管理,同时缺乏有效的协调手段。
  (2)制定和修订水利技术标准时,没有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3)标准的编制经费与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未能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出版发行、标准的复审、修订或局部修订,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良性循环。不少标准的制定周期较长,修订不及时,致使标龄较长,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编制标准过程中,安排有关的专题研究(非科技攻关或一般意义上的科研)极少,经费投入少,直接影响了标准技术水平的提高。
  (5)强制性标准的强制范围过宽、具体条款规定过细,许多不属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仍然混存在强制性标准中,即使在执行的严格程度上作了区别,但执行时掌握的尺度不一;同时,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数量较多,给实施与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造成很大的困难。

  (6)近几年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对一些发达或较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情况,虽然有了一些了解,但不够全面,也未能及时跟踪。
  (7)在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方面,目前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如何根据我国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和经济条件的特点,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反映当代先进技术的标准还不多。
  (8)目前虽然承担了数项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但国内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工作还不够活跃。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不多,参与制定有关国际标准就更少了。
  上述几个问题如不能得到适当的解决,加入WTO后都可能成为严重影响我国水利标准化工作的因素。

  4.2 合格评定方面

  4.2.1 市场准入

  我国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专业资质审查制度进行市场准入控制。而国外专业技术公司大多实行执业制度和会员制,以保证专业技术水平,政府根据立法实施监督。因此,加入WTO后,必将对我国市场准入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

  4.2.2 认证与认可

  在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由于我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并且国内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已获得国际承认。因此,入关后对我国并无不利影响。

  1994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为使我国的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与国际惯例接轨,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其运作程序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运行数年来已被国际同行所认同。1999年同APLAC有关成员方签署了互认协议,2000年又同ILAC的35个成员方签署了互认协议。

  为解决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对检验机构的重复考核及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二合一”评审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替代原计量认证考核条款(50条)和审查认可(验收)条款(39条),并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该《评审准则》不仅涵盖了GB/T 15481-1995《校验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导则25-1990)全部内容,同时满足了《计量法》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要求和《标准化法》对检验机构审查认可(验收)的特殊要求。因此,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模式必将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

  5 对策与建议

  5.1 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方面

  5.1.1 充分利用WTO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体制改革的步伐

  (1)改革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及时修订《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制定其它有关水利标准化的部门规章。按照水利部及各主持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范围。大力扶持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2)改革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是我国水利标准化“十五”期间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现已发布,并已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下一步,将通过增加、改写和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使之成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部技术法规。同时,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和数量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整,把真正涉及工程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内容突出出来。

  (3)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形成技术标准编制经费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走良性循环的道路。

  5.1.2 加快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进度

  贯彻落实《水利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等部门规章,使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管理、标准的编制程序,标准的发布、出版和发行,标准的复审、修订或局部修订,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走向制度化,以加快标准制定和实施的进度,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向国外发布信息。

  5.1.3 积极筹建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等社会团体

  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同的是,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除了做好中国水利标准化宣传、咨询等项常规工作外,其秘书处还将承担部分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综合管理;积极引进竞争机制,研究探索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改革试点;实行水利技术标准的上网工程等。

  成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利工程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水利工程委员会,与中国水利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三块牌子,以利于加强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5.1.4 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

  我国在制定、修订水利技术标准时,要积极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受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和经济条件制约较大的特点和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5.1.5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有关区域性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继续通过交流,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及时跟踪了解一些发达或较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的情况。对其他WTO的成员国情况也要有所了解。

  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有关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在WTO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通过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动向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从而为我国制定水利工程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技术信息;同时,及时反映我国的实际情况,使国际标准的制定不对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5.2 合格评定方面

  5.2.1 尽快实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标准化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均由政府行政发文予以规定,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不断变化,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建议尽快制定技术法规,规范如下内容:

  (1)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各个环节的管理范围;
  (2)明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编制规程及审批权限;
  (3)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工程后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5.2.2 实行执业制度,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

  为提高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水平,建议尽快制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如下内容:

  (1)尽快制定评价各个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专业水平的技术标准、执业资质等级的技术标准;
  (2)根据执业资质和技术水平,划分各个单位专业技术的资质等级。此项工作应由政府主导,专业学会或协会参与管理和实施,以保证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技术等级划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结语

  根据我国水利标准化的现状和对WTO有关成员国标准化概况的了解,分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提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以期我国水利标准化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2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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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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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有效性及管理措施的补充说明CNACR-430 (1998年8月28日发布,1998年11月2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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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国家计委.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
  17. 国家计委. 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6]1105号)
  18. 国家计量局. 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发布)
  19.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9号 1992年1月30日发布)
  20.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 1992年1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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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发布)
  25.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1998]331号)
  26.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1998]350号)
  27. 水利部. 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8]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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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预备知识培训教程.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年4月
  3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 编.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宣贯指南. 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1年4月
  33. 窦以松. 当代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管理探讨. 水利技术监督. 2001年第3期
  34. 李赞堂. 2000年水利技术监督工作综述. 水利技术监督. 2001年第3期
  35. 李赞堂,何定恩. 赴美进行水利技术标准考察的收获与体会. 水利技术监督. 2001年第2期

作者:周怀东 李贵宝 邹晓雯 来源:中国水利科技网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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