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了解和分析国内外水环境标准的概况、选取案例对比分析、剖析加入WTO后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从而提出了加入WTO后我国水环境标准化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1 前言
“入世”前,我国各行各业都在认真分析形势,力求以最佳的状态迎接“入世”,最大程度地减轻“入世”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冲击。“入世”将对我国水环境工作产生多大的影响?“入世”后水环境标准化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继续协调发展?已成为摆在水利工作者和环保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开展加入WTO后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水环境标准化提供对策与措施,而且也对我国的水利标准化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有重要的作用。
2 中外水环境标准化现状
2.1 中国
2.1.1 技术法规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
主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需指出的是这些水环境法规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牵头制定。
2.1.2 技术标准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况为“六类三级”即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我国共有国家标准242项,行业标准100项,若干项地方标准(表1)。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卫生标准是强制性环境标准,其它的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行业标准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城市建设、卫生、农业、林业、海洋、电力、核工业、机械等行业部门的水环境方面标准。地方标准一般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两种。
水环境标准的主体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卫生标准,其支持系统和配套标准有:水环境基础标准(含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3种,共计6种。另外,与其相关的标准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监测测试收费标准等。
表1 我国水环境标准概况
标 准 类 型 |
标 准 数 量 |
行业标准 分布的数量 | ||
总数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
环境质量标准 |
20 |
10 |
10 |
CJ 6,SL 1,GHZB 1, NY 2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23 |
21 |
2 |
CJ 1,JB 1 |
基础标准 |
29 |
10 |
19 |
HJ 3, SL 4, DL 1, JB 7, HY 1, NY 1, LY 1, CJ 1 |
方法标准 |
213 |
144 |
69 |
HJ 6, SL 20, CJ 40, LY 1, WS 1, EJ 1 |
标准样品标准 |
45 |
45 |
0 |
GBZ 16,GBW(Z) 29 |
卫生标准 |
12 |
12 |
0 |
TJ 1 |
总 计 |
342 |
242 |
100 |
HJ 10, CJ 48, SL 25, WS 1, DL 1, NY 1, LY 1, HY 1, JB 8, EJ 1 |
2.1.3 合格评定
水利系统现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包括2600多个水质站、2800个水质监测断面、200多个水系水质本底站、100多个入海河口水质站,共有250多家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此项工作对规范实验室检测工作,强化机构管理,提高检测能力技术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为适应国际实验室认可和我国即将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许多实验室正在努力准备申请国际实验室认可,目前已知“三峡工程实验中心”正在申请实验室认可。
环保系统共有环境监测站2223个,绝大多数环境监测站从事着水环境监测与其它环境监测的工作。已有80-85%的市级站、56%的县级站正常开展了地面水的例行监测。
2.2 国 外
2.2.1 国际组织
欧共体最重要的法律是欧共体条约,它相当于欧共体的宪法。欧共体法规的表现形式为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欧共体技术法规主要是采取颁布指令的形式,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细节将由技术标准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负责水环境的是ISO/TC 147,成立于1971年,下设术语(SC1)、物理学、化学、生物化学方法(SC2)、放射方法(SC3)、微生物方法(SC4)生物学方法(SC5)、取样(SC6)、精度和准确度(SC7)7个分委会,其中SC3于1989年解散。其发布的标准多为水质分析方法标准,基本上没有水环境质量标准。1980-2000年共发布了162项水质标准。与我国水质标准不同的是水中有机污染物项目、水中生物(微生物、鱼类)项目测定方法所占比重较大。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饮用水方面的水质标准。
2.2.2 其它国家
2.2.2.1 法规方面
美国从1948年开始就有了《水污染控制法》,1972年进行了修订,称之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或叫做清洁水法也简称水法,已进行了 30多次修改,1972年规定水法每4年重新审定一次。美国环保局根据水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以保证水法的贯彻实施。美国对水污染控制法,形成了立法-执法-回顾评价-修正这样一个不断循环过程,使水法日益完善。与水污染有关的另外一个法令是《安全饮水法》(1974年)。
日本的水法规体系建设总的体现“全”而“细”,主要有《河川法》、《海岸法》、《公共水面填埋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公用水域水质保全法》、《工厂排水限制法》、《下水道法》等。1964年颁布的第一部河道管理的法律即《河川法》,至今已修改完善了17次,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7年,在原来治水的基础上明确了河川环境即水系环境的保护也是河道管理的目的。《水质污染防止法》,对向河流、湖泊、海洋等公共水域排水进行了限制。1970年4月制定了《水质污染环境基准》。
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各河段的水质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英国的水工业(包括水资源、供水和污水处理)由国家环境部负责行政管理,国家河流管理委员会被授权负责管理水资源和控制污染。
俄罗斯1995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水法》,实行用水许可制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实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2000年把环境部并入自然资源部,下设水资源司,负责水环境方面工作。
国外水法中,大多规定了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条款,而在涉及水资源保护的内容当中,又将水污染防治作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如俄罗斯、法国、南非、西班牙、菲律宾等国家。
2.2.2.2 标准方面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制定的水质分析方法标准,大多采用ISO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90年成立了CEN/TC 230《水分析》,TC 230审查了大约20项ISO标准,并且大多数成功地等同转换为欧洲标准(EN)。如英国水质分析方法标准中,采用EN标准的有26项,同时采用ISO和EN标准的有49项;德国采用EN标准的有16项,同时采用ISO和EN标准的有48项。
国外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我国有所不同,如美国不仅有国家标准,而且还有地方性标准,如《美国用作公共水源的地面水水质标准》、《华盛顿州地面水水质标准》。日本既有保障人体健康的水质标准,又有保障生活条件的水质标准。某些国家之间还联合发布标准,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新饮用水标准(AS/NZS 4020: 1999)。总的来看,其标准指标比我们国家的要求严格。
3 对比分析
我国水质分析方法标准与ISO、WHO、其它国家相比,主要区别在分析项目的种类上。我国水质方法标准中有机污染物项目、水中生物(微生物、鱼类)项目测定方法所占比重较低,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体现在指标值的多少上。由于方法标准其原理比较恒定,大多数国家越来越趋向使用ISO分析方法标准。而水环境质量标准则由各国自己的国情和经济状况来决定。
下面选取中国与美国、欧共体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作为案例,进一步加以说明。
3.1 中美生活水质标准的差异分析
3.1.1标准制、修订及相关法规方面
我国于1959年首次制定了生活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1976年修订增加到23项;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生活水质标准的国家之一,从1914年开始制定,当时的标准只有两项;到1986年,先后进行过6次修定,每次修定后标准项目都大幅度增加。可见在标准的制定时间上,我国较美国晚了近45年。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修订标准10多次,而我国仅修订过2次。美国针对有关生活水质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1974年制定了《安全饮水法》,此后又制定了《国家暂行饮用水基本规则》,以保证生活水质标准的执行和实施,1986年又制定了《饮用水标准修正规则》,使生活水质标准的修订形成一种制度,每三年修订一次。而我国目前尚缺相关法规。
3.1.2指标方面
我国现行水质指标为35项,分为四类,即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毒理学指标15项,细菌学指标3项,放射性指标2项。其中有机物为7项(含5项试行指标),无机物为18项。生活水质标准指标要求还很低,如标准中还有肉眼可见物一项。标准中大多数项目以无机物指标为主,有机物指标考虑很少;指标项目数偏少,个别项目量值过高,如溶解性总固体高达1000 mg/L。
美国现行生活水质标准,共有52项指标,分为强制执行的基本指标和非强制执行的指标两大类,其中有机物27项,无机物18项,放射性3项,感官指标及pH指标2项,微生物(细菌)指标2项。每次修订后,有机化合物的指标数量逐次增多,无机物指标逐渐减少。
由此可见,我国指标的项目数量少,在水质监测方面有可能遗漏对某些有害成分的检测。指标中有机物仅有7项,绝大多数为无机物,其中以重金属离子为主。而美国标准则以有机物为主,有机物达27项,占总数的50%多。可见两国生活水质标准的指标监测重点不同。
在指标的量值方面,两国指标项目名称相同的有18项。在相同项目中量值高于美国的项目有3项,其中溶解性总固体高于美国1倍;量值低于美国的项目也有3项;量值一样的有12项(表2)。
表2 中美生活水质标准的比较
指 标 项 目 |
量 值 相 同 |
指 标 项 目 |
量 值 相 同 |
指 标 项 目 |
量值不同 | |
中国 |
美国 | |||||
色度* |
15 |
镉 |
0.01 |
硝酸盐 |
20 |
10 |
pH |
6.5-8.5 |
铬(六价) |
0.05 |
锰 |
0.1 |
0.05 |
硫酸盐 |
250 |
铅 |
0.05 |
溶解性总固体 |
1000 |
500 |
氯化物 |
250 |
银 |
0.05 |
锌 |
1.0 |
5.0 |
铜 |
1.0 |
砷 |
0.05 |
氟化物 |
1.0 |
1.4-2.4 |
铁 |
0.3 |
硒 |
0.01 |
大肠菌群 |
3 |
10 |
* 色度单位为度,pH无量纲,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均为mg/L。
3.2 中国与欧共体生活水质标准的差异分析
欧共体生活水质标准,共有56项指标,分为5类,其中感官指标3项,物理化学指标18项,生物指标3项,不良或有毒物28项,微生物指标4项。
在标准的指标分类方面,我国与欧共体基本一致,而且指标都以无机物为主。在指标数量方面,欧共体为56项,我国仅35项,多出我国60%左右。其中指标名称相同的有21项,相同指标中有9项量值相等;有4项量值高于我国,有8项量值低于我国。
在各指标量值方面,欧共体规定的较为具体,有最大值、最小值和建议值,而我国只给出了一个值。
3.3 对比分析建议
通过国内外生活水质标准在指标构成、分类、数量及量值方面的对比分析,提出以下建议:(1)我国现行生活水质标准的指标数量偏少,这样可能会使一些有害成分得不到检测。因此,应适当增加有机物的监测指标;同时提高部分指标的要求,降低其量值,如溶解性总固体。(2)应制定相关的法规,以保证生活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订,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3)组织并加强对水质成分中病毒性研究,为水质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4 影响分析
4.1 有利影响
4.1.1 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利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它们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我国加入WTO,就是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国际竟争中遵守“游戏规则”,转变思想观念,这必将迫使我们对水环境保护有更深刻的认识。
4.1.2 有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技术水平和水污染防治产业的结构调整
“入世”后,随着我国与发达国家更加全面广泛地接触了解,积极引进、吸收、消化国外水环境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实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提高我国水环境技术水平。WTO/TBT规定:各国制定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等,需提前6~8个月将之通报各成员国征求意见,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获取其它场合无法得到的技术资料,了解高新技术发展可能对水环境的影响,提高技术、工作水平。
“入世”后,水环境污染防治产业在面临严竣挑战的同时,可以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一些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技术限制,这有利于我们对西方先进技术的吸收,提高我国该方面的技术水平,进一步发展。
1997年中国环保技术设备市场中,水治理设备占到大约1/3。因此,入世后国外的环境设备与技术必然会对中国水环境市场产生冲击。但从长期看,它将推动中国环境产品和环境技术的更新与创新,推动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环境产业,促使中国环境产业加速改革,真正按市场规律运行,提高竞争力。入世后,国外新的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技术会源源不断输送到我们国家,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挑选适合于我们不同区域治理的设备和技术,从而改善我们居住的环境。
4.1.3 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提高水环境监测、检验水平
积极利用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这一条件,要求其它经济发达的WTO成员国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给予技术援助。入世后,世界各国的标准信息交流加快,有利于我国分析方法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为数据的可比带来了便利,有利于提高监测、检验水平。促使水环境实验室化验人员严格按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自觉学习国际标准的分析方法,从而提高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4.2 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水环境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与WTO的通行规则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我国水行业相关部门参与国际竞争,在具体执行技术标准时将会带来许多问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水环境标准比较陈旧,有些标准10多年都没有修订过,未能在标准中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与WTO的通行规则有相当的差距。
4.2.1 “入世”可能加重我国的水环境污染
“入世”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外商将享受“国民待遇”,进入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必然增多,设备、工艺进口范围也必然进一步扩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必然加快,将形成新的环境压力。引进项目增加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部分项目缺乏全面评价的情况。目前,国内环境法制还不十分健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治”的现象;有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惜牺牲环境代价,盲目招商引资,追求经济泡沫式增长”的短期行为。因此,可能给有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转嫁环境污染,结果引进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加重我国的环境污染,造成环境公害或资源的过度消耗。另外,由于我国水环境标准还相当宽松,会使那些重污染工业迁入我国,也加大了环境压力。
4.2.2 “入世”对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政府及其公众对水环境关注的程度、要求不同,因此决定了环保资金投入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水环境保护标准严格程度上的参差不齐。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较低,环保标准也相应要求较低。入世后,在WTO统一“游戏规则下,必须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竟争力不同带来的影响。这样就向我们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一时可能会难以适应。
5 对策和建议
“入世”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水利、环保行业应对“入世”将给水环境标准化带来的影响有充分认识。在机构、人员、资金上给予保证,并逐步加强。
5.1 提高我国水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WTO允许其成员采取保护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措施,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使用进行限制,以确保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就是说,在贸易中附加环境要求,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被利用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作为我国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反对有些国家设置过高的环境标准并以此为理由限制我国产品向其出口,因为设置过高环境要求的做法是违背《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领域应当反映他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内容,并且这些对少数国家适用的标准对于一些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且对其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经济和社会成本的不合理性”的原则的。
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我国自己的水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水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5.2 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
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因素,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水环境保护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开发和应用,顺应世界潮流,扩大环保产业经营规模,增加发展后劲,走出一条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ISO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当前,外资、合资企业纷纷要求进行认证,而国营企业基本上是无动于衷,加上环保部门缺少主动服务意识,宣传力度不足,造成ISO14000认证上的畸形发展。据此国家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强制推广实施;在全国范围建立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及绿色标志认证体系。
5.3 完善环境立法和强化执法力度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境产业专职专项法律体系,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保证环保部门的发言权和一票否决权;完善监督措施,防止长官意识,严格环境执法,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实行“生态侵略”。清理和整顿与WTO/TBT协议不相符合的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的机会。
5.4 积极参与ISO/TC 147的工作和活动,表明我国立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意味着我们应遵守世贸游戏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以后中国可以参与制定其游戏规则。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对环境方面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
积极争取承担ISO/TC 147的工作,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充分利用标准的协调功能,针对由于标准差异引起的贸易技术壁垒,开展双边的标准协调工作。
5.5 扶植培育检验市场和实验室认可
在国际贸易中,仅协调标准不能产生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而协调检验和质量认证同样是重要的。特别要注意培育检验市场,积极争取更多的检验机构与国外有权威有影响的检验机构合作,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下厂验货、产品认证等业务,有利于企业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验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定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既可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收费,又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
从校准实验来看,国家计量基(标)准与测量证书的多边互认,以及保障国内校准、检测、检验机构的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进而实现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报告互认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我国基(标)准的建设,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计量基准的国际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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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家骝. 日本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治理.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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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5、水利部. 水质分析方法SL 78~94—1994.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5
6、标准出版社 汇编.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水质分析方法.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7、标准出版社 汇编.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0
8、吉林省图书馆 编译. 国外环境标准选编.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1984
9、本书编委会. GB、ISO/IEC目录(-1998).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