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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明示登记制度将QS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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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率先实施了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上述5类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所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应加印、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对保护我国人民的食品消费安全,提升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从源头抓质量提供了法律支持。

  纵观食品的流通路径,其终端购买群体有三类:1.居民家庭购买;2.团体购买(如军队、厂矿、学校);3.餐饮服务业购买。通过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大众对质量安全认知的提高,出于自身的安全,第一类购买群体会自觉选择有“QS”标志的食品,但第二类第三类购买群体由于不是最终消费者,食品的质量与自身的安全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采购有“QS”标志食品的成本可能比没有“QS”标志的大,因而受利益的驱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性在此可能减弱或出现漏洞,所以对餐饮服务业建立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配套的管理方式势在必行。“明示、登记制度”是一种可选的方式。

  “登记”或“记录”是现代质量管理必不可少的程序,记录形成的资料是重要的证据文件;“明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落实。

  “明示登记制度”就是餐饮服务业对自己所使用的“米、面、油、酱油、醋”等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的生产厂名、许可证、采购单位、时间、数量等进行登记和记录,并对使用量大的主要食品的生产单位和许可证号向消费者明示。

  该管理方式的采用,一是便于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生质量事故,调查迅速;二是便于群众的监督,并可提升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率,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树立全民质量意识;三是便于企业实行,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可一并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责任感,提高服务质量。

  “明示、登记管理制度”的具体方式:一是有固定场地、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餐饮服务企业,实行“明示”、“登记”并行模式,即“明示”、“登记”都由餐饮企业负责;二是流动摊点、小摊位、大排档等自我管理薄弱的实行“明示”、“登记”分离模式,即“明示”由餐饮业主负责,“登记”由送货单位或生产企业负责(详见相关图表)。

  以上拙见仅为引玉之砖,望广大质量技监同仁批评指正,为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全面落实进献良策!

作者:张英华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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