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专家吕忠梅认为,表面上看,是法院不支持污染受害者的诉求,实际上根子在环境法律、标准的制定上。所以,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定需要进行方向性的调整。
她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在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中存在着客观不能,失去了环境标准作为人类行为性质的本源意义和预期作用。因此,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诉求,再造环境标准体系。
在吕忠梅看来,当前有一系列标准急需研究制订,这些标准包括: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价与判定标准;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标准;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标准;饮用水、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卫生学评价标准;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标准等等。
吕忠梅还建议,要设立制定国家环境标准的专门机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我国现行环境标准按照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标准进行评估,提出修订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计划,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