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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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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近日从媒体报道闻知,又一起航空公司漠视消费者知情权案胜诉:因南航航班延误12小时后又单方宣布更改行程,14名从广西北海机场返京的乘客拒绝登机,后被南航“遗弃”在机场。法院一审判决南航分别返还原告航班票款、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850元,同时给付经济损失和补偿金共计865元。法院认为:被告在航班延误后,根据实际情况对起飞时间和航程进行调整并不构成违约,但被告未及时告知原告,以致原告相信航班只是延误而航程并未改变。被告漠视乘客的知情权,造成原告无法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其在履行与原告的客运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热议]

  知情权不容侵犯

  笔者之所以强调“又一起”,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已非首例。近年来,虽然我国民航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关航空服务水平却没有能够同步提高,因此,航空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尤其是漠视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如机票超售致使消费者无法按时成行、不征得消费者同意就进行任意“拼班”、无明确告知情况下取消航班给消费者旅途增添烦恼……而其中最让消费者记忆犹新的莫过于发生在去年3月31日的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多班客机的集体返航事件。不管这次事件的内幕到底如何,最直接的受害者恐怕就是那些乘客,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赔偿标准也不够透明,他们充当了这场内部纠纷的牺牲品。

  这种种事件引发了我们对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思考,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即消费者知情权不容侵犯。知情权是消费者九大权利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知情权,一方面体现为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享有知悉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负有告知的义务。航空消费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知悉相关的服务信息。上述案例中,航班延误12小时后又单方宣布更改行程,对乘客的要求置之不理并且拒绝说明更改航程的理由。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航程进行调整,但是为什么这种调整要瞒着消费者呢?航空公司置消费者知情权于何地?

  [建言]

  如何保护知情权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本身要有维权意识。广大消费者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同时,政府及公益组织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并且通过宣传教育让消费者明白,积极维权,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对社会的责任。如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却不积极维护,只会使经营者更加胆大妄为,进一步损害其利益。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会损害消费者个体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人人都不主张权利,权利就只会停留在纸面上。而当你走上法庭,让法律开口说话,权利就成为活的东西,成为对不法现象一种强有力的震慑。本案例中“被弃”乘客告赢南航,体现了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这些“被弃”乘客强烈的维权意识,为很多“沉默的大多数”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告知的义务,肩负起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被告南航的对外宣传口号是“让南航成为客户的首选”,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在突发事件或变故发生后,如实告知消费者事件缘由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诚信理念的贯彻。但是本案例中的原告却并没有享受到被告提供的“客户至上”的服务,在航班延误并单方面改航后,被告南航公司拒绝向原告做出真实解释,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是将原告“遗弃”在北海机场,给他们带来了很大麻烦和损失。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事件面前怕承担责任的企业能够成为“客户的首选”。

  此外,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不能缺失,政府应加强对航空企业的监管,做消费者的坚强后盾。目前,航空公司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成功的可能性却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更应该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严肃处理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消费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作者:甄书秀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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