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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龙:应加快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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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几年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资料上看,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施行情况不容乐观。从近十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的重大或恶性事故来看,绝大多数均没有严格执行标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重庆市沙坪坝区副区长刘江龙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工程建设标准,关系国计民生和多方权益,其意义十分重大。”刘江龙介绍说,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原建设部也以81号令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出了相关要求。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约3900项,标准体系复杂、庞大,不利于开展监督工作。刘江龙指出,从2000年起,原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工作。“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只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房屋建筑质量进行行政监管、处罚,而对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摘编的部门文件。”“在民事案件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之外的标准、规范规定的情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都需进一步的规定。”刘江龙指出,因缺乏上位法支持,且没有界定明确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两者的关系,在施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争议问题。强制性条文只能作为解决目前工程建设领域技术问题的一种权宜之计和过渡。若要提升强制性条文效力,与国际接轨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我们就必须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尽快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

  鉴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程序复杂,时间长,刘江龙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完善强制性条文使其成为法定的技术法规,解决法律冲突,确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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