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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进行指定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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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或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实验室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或调整的决定。申请机构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自3月20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公告指出,乳胶、医疗器械相关领域的实验室需与相关部委协商,评审工作将推后进行。此次目录调整结果暂不将其列入,需待其评审结束后再行公告发布。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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