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出台《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确定政府、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档案,每季度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挂牌督办的方法,督促事故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车间每周、班组每天查找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和表彰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